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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精选:济宁市原副市长李信受贿案
1991年至2004年4月,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山东省济宁市机械设计研究院院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济宁市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40个单位或个人送的人民币337.83万元、美元8.9万元(折合人民币73.4万元)、人民币银行卡30万元、购物卡4.2万元及手表、项链等物品3件(价值人民币5.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50.7万元。法院以被告人李信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公诉意见书精选
    (一)被告人李信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针对起诉书的指控,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依法获取的大量证据,清晰地展示了李信受贿的时间、地点、数额和李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犯罪事实的基本要素,充分证实了李信受贿犯罪的主体身份、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侵害的客体等犯罪构成的法定要件。公诉人出示的全部证据,均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取证、文明办案并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获取的,合法有效,真实可信,相互印证,且经过法庭的质证,已经形成了完备的证明体系,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信受贿450.7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李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完全具备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身份;李信利用担任各种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或直接向他人索要财物,总金额达450万元之巨,其受贿犯罪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行为具体;被告人李信为政不廉,大肆受贿,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具备受贿犯罪客体的要件。
    (二)被告人李信受贿犯罪情节严重。
    第一,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自1991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信利用不同的职权,在长达14年的时间里,每年都在持续不断地进行受贿犯罪,先后收受40个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共计112次。李信收受贿赂的来源十分复杂多样,既有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人员,也有公务员和个体户,就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也不放过,如2003年在济南开会期间,李信就向与其同在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工作的副主任王培南索要价值19万余元的浪琴手表一块,当时王培南手头没有这么多钱,是靠透支信用卡才买下这块昂贵的手表,满足了李信的贪欲。从受贿数额上看,被告人李信受贿总额高达人民币450万元。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最高一档的起刑点为10万元,李信的受贿数额超过此起点44倍。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收受陶保新、许玉海、唐玉久等人的一两千元,发展到后期的一两万元,再到后来的二三十万元。仅单笔受贿超过10万元的就有11次之多,最多的一次是2003年初收受姜冲的100万元,其不择手段追逐钱财的疯狂程度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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