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投资造价管理,确保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及其他造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核质量,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取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工作。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贡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颁发。
第四条 部委托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的培训、复查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持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进行通信工程概、预算编制、审核、咨询等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内的各种标准、规范。
第六条 持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有义务及时向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管理机构提供制定、修定定额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基础资料及信息。
第二章 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报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初级以上工程技术(或经济)职称,有2年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工作经历;
二、从事通信建设工程设计及概、预算文件的编制或审核工作;
三、参加过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组织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且考试合格。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取得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第九条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机构进村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初审单位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经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审查合格后,由信息产业部核发《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报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工作每两年办理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在当年的6月份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持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受查人员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填写《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复查申请表》(见附表二)一式两份,连同《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交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初审单位将复查材料集中报送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复查。
第十二条 复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从事通信工程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业绩;
(二)是否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
(三)在经济纠纷中,是否被证实有严重违反国家或行业标准行为;
(四)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标准发生较大变化时,是否参加过规定的培训。
第十三条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一)能自觉遵守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基本职责,有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业绩,未发生重大过失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发生过重大过失;严重违反国家或行业标准行为;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标准发生较大变化时,没有参加过规定的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均为“不合格”。
(三)连续3年未承担过工程项目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的,为“不在岗”。
第十四条 经复查合格者由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在其《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并加盖“复查合格”印章后发还本人;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并收回证书;对不在岗者,收回证书。复查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持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跟踪定额及工程造价标准,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未取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或到期未进行复查者从事通信工程概、预算及其他造价活动的,由资格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取消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并收缴证书,及5年内不得再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的处罚,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一)不能自觉遵守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基本职责,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缺乏概、预算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者:
(三)在证书上污损和涂改者。
(四)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者。
第十八条 将证书转借、出让给他人的,信息产业部将其证书收回,今后不得从事通信工程概、预算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凡遗失《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者,需按申报程序向信息产业部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申请表(略)
附表二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复查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