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北京市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2005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使用机动车的个人(不含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使用机动车的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期限: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月底(因含元旦、春节两个假期申报纳税期限向后顺延的10天,至3月10日),全年税款一次缴纳。
三、申报纳税地点及手续: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可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完税凭证在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点、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农行、北京银行、招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工行、农行、北京银行、招行部分营业网点节假日照常办公。
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可使用工行、农行、北京银行、招行的银行卡在其网上银行申报纳税,也可使用农行的银行卡在农行电话银行缴纳税款。
新购、过户、逾期补交税款的纳税人,须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其中,新购车辆纳税人应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一个月内,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到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点办理纳税手续。
四、应纳税额:
(一)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
注:
1.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算税额,一吨以下,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算;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
2.挂车根据载货汽车税额的70%计算。
3.拖拉机按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
4.新购及复驶车辆,由纳税人提出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相符者,可分月计税,在一个月内使用不满十五日的不征税,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二)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
注:
1.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算税额,一吨以下,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算;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
2.新购及复驶车辆,由纳税人提出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相符者,可分月计税,在一个月内使用不满十日的免税,满十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六、完税凭证:
(一)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各征收点或银行代征点申报纳税后,办理人员应为纳税人开具《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
(二)纳税人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的,可到银行指定的地点开具《代收业务专用发票》。
纳税人凭《代收业务专用发票》可到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点开具《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情况证明》。
(三)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不再使用机动车辆的纳(免)税标志。
七、违章处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
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址及电话(略)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