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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农业供水收费秩序开展农业供水价格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各地、市物价局,各大中型灌区管理局:


  1997年以来,我省先后对农业供水制定了一系列价格政策和措施,以规范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和水费征收秩序。为了保证这些价格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减轻农民不合理的水费负担,并为下一步对灌区水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奠定基础,根据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格[2000]743号)精神,决定对全省国有灌区农业供水收费秩序进行整顿,并对农业供水价格及价格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检查的范围和时间
  这次整顿和检查的范围包括各级政府管理的大、中、小型灌区。时间从2001年5月1日开始,到2001年10月1日结束。

  二、整顿、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整顿、检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5月1日开始到6月底,为各灌区内部清理整顿和自查阶段。第二阶段从6月1日开始到9月底,按隶属关系由各级物价部门抽调专门力量,对所属灌区进行重点检查。
  为了保证这次检查工作的质量,届时省物价局将会同省水利厅到有关灌区进行抽查。

  三、整顿、检查的主要内容
  1、国有水价、基层管理费是否超标准收费。
  2、群管费是否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经过批准。
  3、“统一票据、开票到户”制度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4、各级渠系量水设施是否完好和准确。
  5、灌区有无其它搭车收费和乱加价行为。
  6、改制渠道经营者投资是否到位,农民水费实际负担变化情况。

  四、省属灌区整顿和检查的政策依据
  1、陕西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灌溉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农发[1997]65号)。
  2、陕西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工程农业灌溉供水基层管理费、浇地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农发[1997]66号)。
  3、陕西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农业灌溉供水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和改进水费收取办法的通知(陕价农发[1997]64号)》。
  4、陕西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国有灌区“治乱减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陕价农发[1999]34号)。
  5、陕西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大中型灌区改制渠道供水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水发[2000]82号)。

  五、检查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擅自提高国有水价和基层管理费标准,已自查、自纠,没收收非法所得,免于罚款;重点检查中查出的,除没收非法所得以外,并处以罚款。已改制渠道,今年6月1日后,群管费标准仍未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经过审批,自行制定的视为乱收费,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改制渠道群管费标准,虽经批准,但这次检查若发现未进行实质性改制(投资不到位,没有直接送水到农民田间地头),群众水费负担没有下降反而增加的,将按有关程序取消批准的标准,恢复原有的价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关于开票到户,送票到户工作的检查,省属灌区全灌区送票到户率必须达到90%以上,地属灌区至少有一到两个站开始实施。
  请各地、各灌区接到本通知以后,立即组织力量,安排部署。各灌区的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按隶属关系于6月1日前报同级物价部门,并抄报省物价局农价处,物价检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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