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经委、商委、财政局、民政局、建委、市政管委,各金融机构,各区县工商分局、地税局、综治办、工商联: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区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快发展社区就业的步伐,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9部委《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快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意见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鼓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发展我市社区就业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就业的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已不再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生活、促就业,而是由失业保险金保生活,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今年以来,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往年相比有较大幅度增加,就业压力明显加大。发展社区就业,扩大在社区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能力,不仅是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而且是推进社区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社区就业作为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摆在社区建设的重要位置,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协调推进。要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社区建设的发展进程,依托社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为方向,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为推进社区就业工作开展,在评估社区建设成果时,要把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二、多渠道、多形式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开发社区就业岗位要根据社区建设的进程,结合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开发家政服务、便民早点服务、商品销售、家庭装饰、修理维护、托幼托老等便民利民服务项目;结合驻社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的需要,开发卫生保洁、商品递送、物业管理等社会化服务项目;结合企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需要,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健身、娱乐、老年人看护、生活照料以及与老年产业相关的服务项目; 结合社区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开发社区环境卫生保洁、绿化美化、社区保安、社区车辆看管、再生资源回收、小区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中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且收入较低的人员,要通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实施再就业援助。
按照社区建设的发展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向社会公开征集社区就业项目,对涉及面广、安置就业能力强的就业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选中的项目制定发展计划,配套相应鼓励政策,以《社区就业项目建议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吸引社会力量投资社区服务事业,开发就业岗位,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也应根据各地区社区建设发展的需要,组织好项目征集、评审、发布工作。各街道应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参与社区就业项目的实施。
按照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扩大就业,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结合社区就业的特点,积极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企业和就业实体;积极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进入社区兴办以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为主的就业型中小企业;积极鼓励失业人员以弹性就业形式在社区实现就业。
通过发展社区就业,力争到2003年底,开发置换30万个社区就业岗位,形成公益性与产业化相结合、综合性与专业化相补充的市场化就业格局。2001年要实现开发、置换10万个社区就业岗位,安置8万名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目标,重点开发、置换家政服务、社区保安、社区车辆看管、再生资源回收、便民早点服务和小区物业管理等社区就业岗位。
三、加快完善社区就业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社区在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方面的作用,形成以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依托,市、区(县)、街道(镇)就业服务组织为纽带,各有关部门相互协调的社区就业服务组织体系。2001年底前,重点加强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建设,并初步形成与其他社区服务机构相互协调,共同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和组织就业的工作机制。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在社区就业工作方面主要负责社区就业岗位信息开发采集、就业推荐;开展就业培训、职业指导;为在社区从事弹性就业的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事务服务;负责社区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社区服务信息网和社区就业信息网的功能,加强信息沟通。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所应相互配合,运用计算机、互联网等手段,将开发、置换出的就业岗位信息及时提供给就业型企业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四、进一步完善发展社区就业的优惠政策
在继续贯彻落实各项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社区就业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发展社区就业的优惠政策。
(一)鼓励发展以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为主的就业型企业从事社区服务业。招用年龄较大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企业,可享受一定的工资性补助。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经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劳服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的企业,在企业发展资金不足时,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支持;按规定的社区服务项目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经认定后,按当年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期限最长3年。
(二)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创办小企业,从事社区服务项目。根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年龄不同,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险补助。对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支持。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收取的个体管理费,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或服务的,减免市场管理费。对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社区服务项目经过确认的,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收优惠,3年内可免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收取的个体管理费。
(三)鼓励失业人员以弹性就业形式从事便民服务、社区公益性服务项目。年龄较大的失业人员通过弹性就业形式在社区实现就业的,可以享受就业经费提供的社会保险补助,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实现弹性就业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未领完部分予以保留,再次失业后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人员以弹性就业形式从事社区服务时,每小时工资不得低于5元。
(四)继续加强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完善对就业特困人员的再就业援助措施。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应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不断拓展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范围,在满足就业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需求的同时,逐步向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五)按照就业经费支持、社会资金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原则发展再就业园区,培养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创办就业型企业的能力。筹建再就业园区的区县,要根据各地区的就业状况、产业结构和居民需求,充分考虑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创业的特点,组织项目论证、专家评审、确定园区项目。
五、加大社区就业培训的力度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社区就业持证上岗制度。进入社区从事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各类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要加强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对从事社区服务项目的,应先进行相应岗位的服务规范培训,取得《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后,实现持证上岗,属于就业准入职业(工种)范围的,一年之内,经继续培训后,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加强社区就业培训的组织和管理。结合社区就业岗位开发的重点,加快开发相关专业的培训大纲、教材和试题。培训中要根据社区就业岗位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特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辖区内社区就业培训的统筹规划,充分发挥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在收集培训信息、职业指导、组织招生、推荐就业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促进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
充分发挥社会培训资源的作用,鼓励他们面向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主动开展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和社区创业培训。职业指导的内容以“求职成功策略”、就业观念、职业道德等为主;技能培训要紧密结合社区就业岗位的需求,采取灵活的形式,针对不同人员的特点分类实施,重点培训服务意识、服务规范和服务技巧;社区创业培训以培养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创办社区就业型小企业的能力为主,要突出实用性,提高在社区服务业创办小企业和实体的成功率。
六、加强协调配合,促进社区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发展社区就业的目标责任和各项鼓励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社区就业发展规划,完善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入社区实现就业的具体政策,建立市、区(县)、街道(镇)三级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网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探索社区就业服务的有效方法,通过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提高服务技能,并为他们提供代管档案、代缴保险、代办有关证明等就业服务,引导他们在社区实现就业。各级民政部门在统筹社区建设、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协调有关部门把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各级计划、经委、商委、财政、建设、市政、银行、工商、税收、治安、工商联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社区就业工作开展的政策措施,细化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社区就业的认知程度,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社区就业的发展。通过广泛宣传,引导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解除后顾之忧,增强其到社区实现就业的信心,逐步使社区就业成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的主渠道。
发布单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200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