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商业部商业规章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部商业规章备案管理,做好商业规章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备案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部商业规章备案工作由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主要管理下列事项:
  (一)监督、检查本部规章备案工作;
  (二)对有关备案材料进行初审;
  (三)处理规章备案的有关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规章是指符合下列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一)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能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地、普遍地适用;
  (三)内容通常用条文表述。


    第四条   按照《商业部立法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制定并以本部名义发布的下列商业规章,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国务院办理备案手续:
  (一)以“规定”、“办法”、“暂行(试行)规定”、“暂行(试行)办法”等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以“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国务院办公厅或本部办公厅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五条   下列文件不必办理备案手续:
  (一)本部颁发的非规章性的行政公文;
  (二)本部代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起草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
  (三)本部制定的有关部机关办公、会议、文书、档案、财务、劳资等内部规章;
  (四)以本部办公厅和各单位名义制定的一般性规章制度;
  (五)其他不需要备案的文件。


    第六条   本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是本部主办的,由本部会同有关部门按本办法向国务院办理备案手续;是其他部门主办的,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本部商业规章备案工作由负责起草的单位承办;几个单位联合起草的,由为主的或牵头的单位承办。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商业规章被批准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准备好备案材料,一式二十五份,报送国务院备案。备案材料还应当按文书处理办法留存,并另抄部法制工作机构四份备查。
  规章被批准发布后将满三十日而备案手续尚未办理的,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负责催办。


    第九条   本部向国务院办理规章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规章文本,即经批准正式发布的规章原文以及有关材料;
  (二)起草说明,即起草规章的必要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意见等的说明:
  (三)备案报告,格式按向上级机关报告的要求办理,内容包括备案规章的名称,发布规章的目的、意义、日期,备案材料的种类、件数,以及提请备案的请求等。


    第十条   规章备案报告需要用部的名义,加盖本部印章;与有关部门联合备案的,要用本部及有关部门的名义,并加盖联合备案部门的印章。
  备案报告的起草、审核、签发,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部行政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
  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起草说明,应当先送部法制工作机构初审。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一条   规章备案材料一律采用铅印件或打印件,不得以手抄件、手刻油印件、复印件和会议文件或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部一九八七年三月七日以后发布的商业规章,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办。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