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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机械制造企业开办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械制造企业开办的统一管理,保证新开办企业的素质,制止盲目建设,促进机械工业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凡机械制造企业筹建、开业或转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机械、电气、运输设备及仪表制造业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全民、集体合营的企业(不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机械制造企业)。


    第三条    下列新开办或转产为机械制造的企业,均需向统管全行业的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新筹建的机械制造企业;
  (二)新建的以机械制造为主要经营范围的紧密型、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
  (三)改变原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转产机电产品的企业;
  (四)合并、分立或迁移需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的机械制造企业。


    第四条    申请新建或转产为机械制造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先进、适用,为社会所需要,为国家法律、行政规定所允许;
  (二)有与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
  (三)有生产经营所必要的资金;
  (四)有与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生产工艺比较先进合理,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
  (六)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安全设施方案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生产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即将淘汰的落后产品或社会生产能力已明显超过社会需求产品的申请开办项目,不予批准。


    第五条    凡以共同的生产机构、生产场所、资金、从业人员、生产设备从事生产经营的,只能申请开办一个企业,也不得申请领取两个以上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开办审批工作实行全行业统一管理,统一由省、市、县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分级归口管理。新开办机械制造企业和转产机械制造的企业,如目前不属于机械工业管理部门直接归口管理的机械行业,在审批前要与同级有关归口主管部门会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开办的统一经营核算的经济联合企业,在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后,由所在地省级统管全行业的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计划单列企业集团除外)。
  (二)大中型机械制造企业的开办或转产由省级机械工业管理厅、局负责审批。
  (三)小型全民机械制造企业的开办或转产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省辖市或地区机械工业管理局负责审批。乡(镇)村办集体企业、城区集体企业的开办或转产分别由县级、相当于县级的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对乡镇机械企业开办申请要会同县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审查。
  关于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按工业普查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申请开办企业的审查批准程序
  (一)申请开办企业(包括转产的机械企业,下同)的主办单位,应按本规定第 条的规定将申请开办书面报告报送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审批,凡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项目,应同时报送国家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并附环境影响报告书),取得环保部门同意,然后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开办企业如系新建设的企业,其主办单位应在接到审查部门批准文件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到申请开办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筹建登记,领取筹建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基本建设。基本建设完成时,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由申请开办单位持验收批准文件于三十日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


    第八条    申请开办或转产企业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名称、主办单位、地址;(二)负责人姓名及主要情况;(三)经济性质;(四)固定从业人数及构成;(五)主要产品及其他生产经营范围;(六)厂区布置及基本建设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产品和工艺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七)资金总额(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及资金来源构成;(八)生产所需原材料、能源、交通运输水资源以及零部件、工艺协作条件和情况。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机械工业全行业企业的开办、转产、合并、分立、迁移实行统一指导管理,引导其正确发展,并对本地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机械工业管理部门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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