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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公路运输管理费等四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你办所属陆上运输管理处、航务管理处收取的管理费、船舶检验费等4项收费应降低收费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管理费。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现行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为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现行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降低为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6%。

  二、船舶检验费。按《船舶检验计费规定》([1993]价费字119号)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降低10%。

  三、内河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从现行按运费收入的8%,降低为6%。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1998年2月1日起执行。

  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赞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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