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你办所属陆上运输管理处、航务管理处收取的管理费、船舶检验费等4项收费应降低收费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管理费。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现行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为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现行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降低为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6%。
二、船舶检验费。按《船舶检验计费规定》([1993]价费字119号)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降低10%。
三、内河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从现行按运费收入的8%,降低为6%。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1998年2月1日起执行。
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赞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