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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招商引资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8月3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这是针对我国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的矛盾,特别是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确保国民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所采取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6)37号),就贯彻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总体上看,全省各地、各部门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精神态度积极,行动迅速,措施得力,确保了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落实。但是,也必须要看到,一些地方采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无偿出让工业用地、减免法定土地税费等方式吸引投资,严重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为制止此类现象的蔓延,确保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和陕政发(2006)37号文件精神,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监察厅要在今年11月下旬和12月初,对各设区市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发(2006)31号文件、全省土地调控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各地要尽快组织法制、国土资源、税务、监察等部门,对辖区内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备案审查清理。对不符合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内容,必须立即修正。对规范性文件涉及“低地价”、“零地价”出让土地和“变相减税”的内容要立即废止。

  三、各地对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发生的违反国家规定“低地价”招商引资情况,要逐项自查清理登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要积极稳妥地处理“低地价”招商引资引起的遗留问题。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要事先报原批准供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投资环境的负面影响。

  五、各地在今后招商引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统一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六、各设区市要于2006年12月31日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清理“低地价”、“变相减税”规范性文件和处理遗留问题情况报告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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