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此规定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总行反映。请将此文转发辖属分支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远期信用证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远期信用证系指期限为360天(含360天)以上的进口信用证。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开证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允许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存贷比例在75%以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
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开证申请人系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自营进出口权,并在我行开有基本往来帐户的公司、企业等。
第五条 本规定中所称通知行、议付行系指信誉卓著,与我行往来关系较好的代理行。
第六条 开证行开立单笔远期信用证的最高限额为一级分行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美元,二级分行最高不超过300万美元,三级分行最高不超过100万美元。
第七条 我行远期信用证业务实行额度控制、等级管理的原则。各开证行每年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总金额以该行上一年度进口开证金额和各分行的级别为基础核定。总行今后将在每年年初为各分行核定当年各分行可开立远期信用证总额。该额 度当年核定,当年使用,当年有效。上年度开证金额在3,000万美元以内、开办国际业务时间在一年以内及当年新开办国际业务的分(支)行原则上不得经营远期信用证业务。
本年度各分行可开立远期信用证总额,一级分行按该行上年进口开证金额的20%核定;二级分行按该行上年进口开证金额的15%核定;三级分行按该行上年进口开证金额的10%核定。(见附件一)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超过核定额度后,也可上报总行逐笔审批或增加额度。
第二章 开立远期信用证申报程序
第八条 各开证行在开立远期信用证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执笔报批。
第九条 开证行须提前十天向总行国际业务部行文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书面申请;
二、开证行受理申请人开证申请并对该信用证条款及有关项目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及评估;
三、在与申请人办理了100%的信用证付款保证手续后上报总行;
四、总行在收到开证行申报材料后二十天内给予开证批复。
第三章 申报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材料
第十条 开证行报送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证行开立远期信用证的申请报告(行、部发文)。
二、开立远期信用证的付款保证。开证行为申请人开立远期信用证,必须采取100%付款保证。付款保证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保证金;
2.财产抵押:开证行应对抵押人的抵押能力、抵押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防止资产多次抵押。抵押品应是不动产且变现能力较强的物品。有关抵押手续须经公证。
3.金融机构的担保:采用金融机构担保作为付款保证形式的,该金融机构须是我行能够控制且比较了解的金融机构,不得采取跨地区担保。
4.企业间担保:我行只接受一级企业、且该企业与被担保人无上下级关系和子、母公司关系的企业担保。
5.贷款承诺:采用我行分(支)行贷款承诺作为付款形式的,开证行结算部门须取得信贷部门出具的信用证到期对外付款贷款保证书,并报总行国际部审核。
上述五种保证形式可单独或混合使用,但必须等值于或超过信用证开证金额。
三、开证行向总行出具的到期对外付款承诺书。
四、进口货物的有关材料。分以下几种情况:
1.进口有关项目项下的设备,无论该项目属于新建、扩建或技改均须提供该项目审批部门的文件和项目评估报告;
2.开证行对该项目的评估报告;
3.补偿贸易项下的远期信用证,原则上应提供对方银行出具的客户履约保函或对方银行开立的对开信用证复本;
4.与项目和贸易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拟开信用证草本。拟开信用证除基本的单据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付款条款中应详细订明付款的期限、付款次数、利息的计算、每次付款须提示的单据等内容;
2.如系补偿贸易项下,还应在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S)中列明要收到对方履约保函或对开信用证后才生效;
3.此外,远期信用证应尽量避免采用坚挺货币作为支付币种;不得开立可转让远期信用证;不得向不发达国家开立远期信用证。
六、远期信用证的还款计划。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总行审批远期信用证业务的程序
第十一条 我行对远期信用证业务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收到分行远期信用证申报材料后,由外汇信贷部门审核以下内容:
一、该行是否符合第一章第三条的条件;
二、该行的远期信用证额度是否已用完(代理行处定期提供额度情况);
三、远期信用证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
五、项目材料是否合法、合规。
在完成上述审核后,据以写出报告,送代理行国际结算管理部门会签。
第十三条 代理行管理部门在收到外汇信贷管理部门的报告后,将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远期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章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远期信用证的条款内容是否严谨、合理。
代理行管理部门会签后,报送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如远期信用证总金额超过300万美元,须提交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上述审批过程完成后,总行国际部将以正式部发文批复分行开立远期信用证的申请。
第五章 远期信用证开立后的管理
第十六条 开证行对远期信用证应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在收到本规定后,应制定有关信用证抵押、担保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十七条 开证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后,应将信用证项下的有关项目视同外汇贷款项目管理,申请人应定期向银行报送项目进度、生产情况、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开证行对外应严格审核国外议付行提交的单据;在对外承兑前,应与申请人签字对外承兑协议。
第十九条 开证行在每次对外付款到期前一个月,即应开始准备款项,以保证已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准确、及时、安全。
第二十条 对于开证币种与收取的保证金币种不一致的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后,应采取相应的外汇汇率保值措施,以防范汇率风险。
第二十一条 开证行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总行上报本年度开立的远期信用证金额、笔数、项目情况及对外付款情况。
第二十二条 开证行应建立完备的远期信用证管理档案。
第六章 对违反远期信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的开证行,总行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对开证行实行降低授权级别,取消对外有权签字权及停止远期信用证业务等处罚。对由于违章操作,造成我行信誉或资金严重损失的开证行和责任人,将提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分行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转发辖属分(支)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农银外(1994)45号《关于远期信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
中国农业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额度表(1995年)
单位:万美元
┌────────┬───────┬─────────┬───────┐
│ 分 行 │1994年进口开证│ 远期信用证额度 │可开立远期信用│
│ │ 金额 │ 比例 │ 证金额 │
├────────┼───────┼─────────┼───────┤
│总行营业部 │ 4.229 │ 20% │ 846 │
├────────┼───────┼─────────┼───────┤
│北京 │ 11,752│ 20% │ 2.350 │
├────────┼───────┼─────────┼───────┤
│天津 │ 4,765 │ 20% │ 952 │
├────────┼───────┼─────────┼───────┤
│河北 │ 4,076 │ 15% │ 611 │
├────────┼───────┼─────────┼───────┤
│山西 │ 253 │ 10% │ 25│
├────────┼───────┼─────────┼───────┤
│内蒙 │ │ │ │
├────────┼───────┼─────────┼───────┤
│辽宁 │ 2,075 │ 15% │ 311 │
├────────┼───────┼─────────┼───────┤
│吉林 │ 942 │ 10% │ 94│
├────────┼───────┼─────────┼───────┤
│黑龙江 │ 4,935 │ 15% │ 740 │
├────────┼───────┼─────────┼───────┤
│上海 │ 29,257│ 20% │ 5,851 │
├────────┼───────┼─────────┼───────┤
│江苏 │ 26,537│ 20% │ 5,307 │
├────────┼───────┼─────────┼───────┤
│浙江 │ 6,889 │ 20% │ 1,378 │
├────────┼───────┼─────────┼───────┤
│安徽 │ 968 │ 10% │ 97│
├────────┼───────┼─────────┼───────┤
│福建 │ 1,198 │ 15% │ 180 │
├────────┼───────┼─────────┼───────┤
│江西 │ 172 │ 10% │ 17│
├────────┼───────┼─────────┼───────┤
│山东 │ 12,117│ 20% │ 2,422 │
├────────┼───────┼─────────┼───────┤
│河南 │ 1,477 │ 15% │ 211 │
├────────┼───────┼─────────┼───────┤
│湖北 │ 11,189│ 15% │ 1,678 │
├────────┼───────┼─────────┼───────┤
│湖南 │ 1,209 │ 15% │ 181 │
├────────┼───────┼─────────┼───────┤
│广东 │ 20,836│ 20% │ 4,167 │
├────────┼───────┼─────────┼───────┤
│广西 │ 6,582 │ 15% │ 987 │
├────────┼───────┼─────────┼───────┤
│海南 │ 3,095 │ 15% │ 464 │
├────────┼───────┼─────────┼───────┤
│四川 │ 12,068│ 15% │ 1,810 │
├────────┼───────┼─────────┼───────┤
│云南 │ 2,326 │ 10% │ 233 │
├────────┼───────┼─────────┼───────┤
│贵州 │ │ │ │
├────────┼───────┼─────────┼───────┤
│陕西 │ 447 │ 15% │ 67│
├────────┼───────┼─────────┼───────┤
│甘肃 │ 193 │ 10% │ 19│
├────────┼───────┼─────────┼───────┤
│青海 │ │ │ │
├────────┼───────┼─────────┼───────┤
│宁夏 │ 2 │ 10% │ 0.2 │
├────────┼───────┼─────────┼───────┤
│新疆 │ 512 │ 15% │ 77│
├────────┼───────┼─────────┼───────┤
│重庆 │ 1,154 │ 15% │ 173 │
├────────┼───────┼─────────┼───────┤
│大连 │ 3,273 │ 15% │ 491 │
├────────┼───────┼─────────┼───────┤
│青岛 │ 3,472 │ 15% │ 520 │
├────────┼───────┼─────────┼───────┤
│宁波 │ 10,858│ 15% │ 1,628 │
├────────┼───────┼─────────┼───────┤
│厦门 │ 17,705│ 20% │ 3,540 │
├────────┼───────┼─────────┼───────┤
│深圳 │ 13,505│ 20% │ 2,700 │
├────────┼───────┼─────────┼───────┤
│ │ │ │ │
└────────┴───────┴─────────┴───────┘
注:本额度管理表中所列分行进口开证金额以1994年末数字为准。
各省级分行进口开证统计数字中含辖属分支行进口开证统计数字。
1995年度各分行可开立远期信用证金额,一级分行按该行上年进口开证金额的20%核定;二级分行按该行上年进口开证金额的15%核定;三级分行按该行进口开证金额的10%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