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0974952号令增订发布第11-1条条文
第11-1条新设或出缺学校校长遴选时,除新设学校外,每一职缺应有符合资格候选人三名以上参加遴选。但原任校长参加遴选时,不在此限。
参加遴选候选人不符合前项规定之数额,其重新办理遴选时,不受前项人数数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