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已翻印下发)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以下简称淮河治污)工作,确保淮河治污目标实现,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分期实施
2005年年底前,《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项目投入运行的比例,阜阳、六安市不低于60%,其余各市不低于7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入河量比2000年分别削减20%和10%;在上游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我省淮河干流和32个考核断面水质基本达到《计划》目标,主要支流水质有所好转。
2007年年底前,《计划》项目投入运行的比例达到90%;我省淮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30%;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入河量比2000年分别削减25%和15%;在上游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我省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明显好转,主要支流优于Ⅴ类水质断面的比例达到60%。
2010年年底前,流域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5%;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入河量控制在水环境容量范围内;在上游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我省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淮河干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主要支流水质达到Ⅳ类或Ⅴ类。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
(一)关闭污染严重企业。2005年年底前,对流域31条石灰法制浆生产线和4条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1家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下黄板纸企业、107家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5条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酒精生产线以及2条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淀粉生产线,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要认真制定具体关闭方案,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妥善安置好分流人员,确保当地经济社会稳定。
(二)巩固、扩大工业企业达标成果。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控制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一律停产治理;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一律限产限排。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加强明查暗访,严厉查处偷排和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并实行挂牌督办,公开查处,充分发挥社会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2005年,对流域50家省重点监控企业,依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2007年,对流域299家重点水污染企业,依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三)加快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列入《计划》的29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属于国债和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的14个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其余15个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支持,在2007年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各地要严格执行即将颁布实施的《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征收。2005年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单位要全部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实行市场化运营,并切实提高污水处理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缓慢、建成后不按要求投入运行或未按要求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省有关部门暂停审批或核准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
(四)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流域各市要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现状调查,制定并实施污染治理计划,2006年年底前,各建设2-3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2007年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完成污染治理任务。
(五)实施百镇千村万户生态示范工程。2007年年底前,各市建成1个省级或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5个生态村,100个生态户;2010年年底前,各县(市)建成1个省级或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10个生态村,200个生态户。
(六)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流域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重污染地区群众的饮水安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因污染造成的人畜饮水困难。要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防止重大污染事故发生。蚌埠、淮南市要进一步加强应急水源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
(七)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2005年年底前,建成10个市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2006年,再建成一批水质自动监测站,基本形成我省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省、市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网络;2007年,完成省、市两级环境监控中心及网络建设,实现数据联网。督促重点水污染企业和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2005年完成40%,2006年全部完成。制定市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自2006年起,对流域各市出境水质进行考核。省财政、发展改革、环保部门负责安排资金用于省级水质自动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及网络建设;流域各市政府负责安排资金用于市级环境监控中心及网络建设;流域各县(市)政府也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八)建立定期报告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自2005年起,流域各市每季度末向省政府报告《计划》项目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水处理费征收、出境水质等情况,出境水质在扣除上游来水影响后仍不达标的市,要向省政府说明原因。要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自2005年起,省环保局每月向社会公布流域考核断面水质、主要入河排污口和重点工业企业排污状况;流域各市每半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重点企业环境信息。自2006年起,省政府每年对流域各市的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告。
(九)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省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核定我省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环境容量,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流域各市要抓紧开展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对污染严重的河流,制定并实施总量削减方案,切实改善水质。自2005年起,对排污总量超过水环境容量、出境水质在扣除上游来水影响后仍不达标的市,环保部门暂停审批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二是实行限产限排制度。流域各市要根据枯水期水质水量情况,制定限产限排方案,对污染严重的企业适时实行限产限排,保证水质安全。三是实行水质会商制度。省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定期与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进行会商,分析水质水情,对水质恶化等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四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流域各市政府是淮河治污的责任主体,市、县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地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年初对上一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流域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对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对具备建设条件的,加快审批或核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和国外贷款资金。
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θ褐诮】档男形??⒁谰菔』繁>帧⑹〖嗖焯?豆赜诮?⒒肪澄シò讣?扑椭贫鹊囊饧?罚ɑ贩ⅰ?2004)90号),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依纪依法追究违法排污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门要安排并及时落实环保专项资金,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因关闭企业、治理污染、调整结构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
建设部门要指导并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垃圾处理场的建设,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完成企业化改制,实行市场化运营。
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指导等工作,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畜禽粪便和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态环境质量。
水利部门要根据水质水量情况,合理制定、实施水资源调度计划,做好生态用水的保障工作。
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对淮河治污实行统一监管,统一发布水质监测数据等环境信息。对污染严重被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要及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