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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长府发〔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物流业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物流业对提高服务业总体规模和水平,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生产、拉动消费、引导和推进我市物流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必要的运输和仓储设施,至少从事运输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二、放宽物流企业自开发票业务准入条件。标准由注册资金100万以上降低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年营业额由100万以上降低到50万元以 上,自有运输车总吨位100吨以上降低到总吨位50吨以上,经市政府认定的“诚信物流企业”,可向地方税务局申请为自开发票纳税人。

  

  三、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外包给其它单位交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分包给其它企业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避免企业重复缴税。

  

  四、新开业的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对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定期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鼓励和支持大中型物流企业开展信誉评级。对被评为国家3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10-30万元奖励,其中:评为3a级企业奖励10万元,评为4a级企业奖励20万元,评为5a级企业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支持物流园区建设。物流园区建设用地,70%可用作仓储设施建设,30%可用作综合配套设施建设,综合配套项目用地价格,享受仓储用地价格。经批准新建的物流园区项目,建设期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

  

  七、支持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物流企业将原划拨土地改建为物流配送中心的,只要不涉及产权变更、转让,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

  

  八、优先保障为一汽集团各主机厂提供配套服务的物流企业用地,现有汽车物流企业按全市汽车物流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调整规划进行异地(市域内)搬迁新建的,物流企业原有土地出让收益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新建物流项目建设。

  

  九、企业物流实行制造与物流业主辅分离、整合、重组成立的物流企业,凡企业内部重组涉及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收信息咨询费,减半征收产权转让交割服务费。

  

  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物流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物流企业上市融资,被评为国家“4a”级以上物流企业优先纳入全市上市企业培育计划,加强指导,跟踪服务。

  

  十一、市县各级公路运输、公安交警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运输车辆、农副产品运输车辆、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及持有省、市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运输车辆,在市域内行驶一般不得进行运输中的检查、罚款、扣留。

  

  十二、自2011年起,市政府设立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以贷款贴息的形式用于支持物流园区、配送中心、重点物流企业和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

  

  十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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