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局产权产籍处、市场管理处、测绘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的精神,我局对1991年市房政字(91)第399号文件中规定的《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装修设备计价标准》(简称调节因素)进行部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调节因素发给你们,凡1994年及以后按成本价或标准价作基础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一律依此调节因素计价。房价的计算公式按市房改办[94]第0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公有住宅楼房售价调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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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调节因素 │ 系数 │项│调节因素 │系数│
│ │ │ │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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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环路以内及售房单位认为较好│1~3% │ │ 南、北 │3% │
│地│类│的地段 │ │居│ │ │
│ ├─┼──────────────┼────┤ ├─────┼──┤
│ │二│二环路以外至三环路以内的地段│-1~1% │室│南,东、南│2% │
│ │类│ │ │ │ │ │
│ ├─┼──────────────┼────┤窗├─────┼──┤
│段│三│三环路以外的地段 │-3~-1% │ │东,西、南│0 │
│ │类│ │ │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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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五层 │ 0 │朝│北,东、北│-1% │
│ │ ├──────────────┼────┤ ├─────┼──┤
│ │无│二、三、四层 │5~8% │向│东、西,西│-2% │
│ │ │ │ │ │、北 │ │
│楼│电├──────────────┼────┤ ├─────┼──┤
│ │ │六、七层 │ -3% │ │ 西 │-3% │
│ │梯├──────────────┼────┼─┴─────┼──┤
│ │ │平顶屋面顶层 │ -7% │室内净高3米(含│2% │
│ │ │ │ │)以上 │ │
│ ├─┼──────────────┼────┼───────┼──┤
│ │有│一、六层以上 │ 0 │院落7平方米(含│2% │
│ │ │ │ │)以上 │ │
│ │电├──────────────┼────┼───────┼──┤
│层│ │二、三、四、五层 │5~8% │ 无暖气 │-3% │
│ │梯├──────────────┼────┼───────┼──┤
│ │ │平顶屋面顶层 │ -10% │ 无管道燃气 │-3% │
│ ├─┴──────────────┼────┼───────┼──┤
│ │ 半地下室 │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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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设备计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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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条 件 │基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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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普通钢木门窗(全部油漆),水泥地面,顶棚和内墙面抹│ 0 │
│ │白灰喷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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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单元内上、下水,电,暖气设备俱全。厨房内有洗菜池、│ 0 │
│ │燃气灶具。厕所内有大便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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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居室窗口朝向:
1.居室窗口朝向按套计算;
2.有两面以上窗向者,按较好的朝向计;
3.窗向不正的,按偏多的朝向计;相等的按朝向好的计;
4.朝向南北、三居室以上的单元中,有一个居室只有朝西的窗向时,调节系数按2%计。
二、全封闭阳台按标准价的70%计价,未封闭阳台按标准价的50%计价。
三、独户使用的平台比照阳台计价办法,按标准价的30%计价。
四、地段、楼层的调节系数,由售房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五、装修、设备条件超出或低于计价标准的,应提高或降低装修和设备的售价,由产权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核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