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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气候极端异常,南方持续强降雨,部分地区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群死群伤事件时有发生。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1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当前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和有关部署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力应对强降雨天气过程地质灾害防治。根据气象部门信息,18日前我省面临一次大范围、高强度的持续强降雨天气过程,部分地方将出现暴雨、大暴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也已启动ⅳ级响应。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将预警预报信息逐级传送至县、乡、村、社防灾责任人以及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具体监测人员,传达至本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戒备,结合本地区降雨和灾害发生情况,及时启动防灾预案,做好各项防灾准备,全力应对强降雨天气过程地质灾害防治。
  
   二、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各地各部门要在已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的基础上将排查工作进一步深化,坚持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全面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施工人员投身汛期地质灾害排查预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国土资源、气象、水文、安监、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结合降雨和灾害发生情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并逐级传达到位。特别是地震重灾区市(州)、县(市、区)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进一步细化、实化、深化各项防灾措施,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防灾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全面普及预防、辨别、避险、自救等应急知识,提高干部群众和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的临灾自救和互救能力。要进一步强化县乡两级政府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和人员。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建设、安监、电监、教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领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警示牌和宣传栏,务必将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位。
  
   三、切实加强汛期预防避让。在大雨或暴雨来临前,乡、村、社干部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务必保持高度警惕,昼夜值守。要严密关注雨情、灾情的发展变化趋势,遇有较强降雨时,要提前组织泥石流堆积扇体、滑坡变形体、沟口、陡崖及水电工程、道路工程建设施工区及营地等地质灾害高易发地段受威胁人员果断避让至安全地带,转临灾避险为预防避让,掌握防灾工作主动权。全省要大力推行地质灾害避灾场所建设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已建避难场所(地)及安全的学校校舍作为地质灾害避灾场所。没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科学选址,确定安全场地,配套建设必要的硬件设施,用于安置受威胁群众,为预防避让工作提供保障。要加强群众宣传工作,引导其遇有较强降雨能提前主动撤离至避灾场所预防避让。此项工作将作为全省深化群测群防体系及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推广。
  
   四、切实加强汛期值守督导。各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要加强汛期领导带班制度,进一步细化和丰富带班值守工作内容,强化雨情询问、值班检查、避险督促等方面的工作,通过反复实时查询,督促基层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切实提高强降雨天气过程防灾意识,增强防灾责任感和紧迫感,保持防灾工作中的高压态势。要进一步强化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督导工作,并将督导工作重点向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山区县倾斜,加大督导力度,强化督导落实,确保各项防灾措施落实到位。
  
   五、切实加大防治工作投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及险情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监测预警和善后工作给予补助,全力确保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避让搬迁、应急除险和工程治理等各项防灾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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