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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我市建立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合办公、联合执法、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管理的经常性工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立足于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优势,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狠抓经常性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在我市建立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机制,形成综合管理合力,促进人口、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领导与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规划之中,建立健全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发挥各自的管理优势,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
  2.流动人口户籍地和居住地双向管理、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法律、法规对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政府的责任已经明确,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应当通过婚育证明的出具、查验、定期发联系函等方式,加强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政府的联系,使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政府协调一致,共同担负起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任务。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日常管理由现居住地政府为主,实现两地政府的双向管理、双向考核。同时,应从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出发,在法律、法规总的原则指导下,制订出相关政策,为流动人口排忧解难,使之更好地为我市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服务。
  3.条块结合、共同管理的原则。
  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各单位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市、区(市)和街道(乡镇)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承担起监管责任,切实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部门应当对所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流动人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在此基础上,提出明确的管理目标和要求,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4.群众参与原则。
  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部门和场所,如:三资企业、集贸市场等,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组织流动人口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努力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5.依法管理原则。
  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应当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职能部门应当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机制,对所属人员实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使执法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与年终总结、职务晋升挂钩,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断增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意识,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按照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把监督和奖惩落到实处
  (一)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协调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计生委。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实行定期联合办公制度,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组织协调、计划拟定、工作部署、人员培训、监督检查及表彰先进等项工作。各区(市)、街道(乡镇)办事处参照上述规定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协调办公室。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与计生、公安、工商、劳动、建设、民政、卫生、教育、房管、交通及市场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签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年度目标责任书。各有关部门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公共职责的目标责任制中,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定期督查本系统的职责履行情况,实行垂直管理、垂直考核。
  (三)每年年底,由政府根据“条块结合”的要求,对本年度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内容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没有完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内容或婚育证明查验率低于90%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党委、政府的整体目标责任考核中。检查中如发现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人员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明知无婚育证明而给予相应照顾,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分工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计生、公安、工商、劳动、建设、民政、卫生、教育、房管、交通及市场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严格分工、相互配合、各司其职、依法管理。
  (二)按照《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做如下分工:
  1.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1)负责对流动人口(包括流出人员)开展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咨询和宣传教育;
  (2)对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
  (3)核发、核查生育证;
  (4)掌握和了解流动人口的怀孕、生育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5)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生殖保健和节育技术服务;
  (6)为流入育龄妇女出具孕检证明;
  (7)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无暂住证、务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等情况,及时通报公安、劳动、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
  2.公安部门
  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1)在办理暂住证和车辆驾驶证时,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查验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不予办理暂住证和车辆驾驶证,同时告知其补办婚育证明及查验手续,填写协查登记表,并将情况通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
  (3)及时查处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租住房屋人员和“三无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社区保安大队,负责本警区范围内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送发“限期补办通知书”,填写协查登记表,并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年检时,负责查验个体工商户中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同时登记造册;
  (2)对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查验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和年检手续,告知其填写协查表,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及查验手续,并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3)协助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中已领取营业执照的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的处理工作;
  (4)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在集贸市场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5)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个体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6)按有关规定处理违法失职人员,必要时对给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办理营业执照的经办人以行政处分。
  4.市场开办单位
  各级市场开办单位应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在办理租赁营业摊位手续时,负责查验包括雇佣人员在内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同时登记造册。对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查验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不予办理租赁营业摊位手续,告知其补办婚育证明及查验手续,并填写协查表,及时通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中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要协助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作好处理工作。
  5.建设部门
  (1)在接收和管理外来建筑施工队伍过程中,做好施工队伍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2)使用外地施工队从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与外地施工队签定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定《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并报施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3)对没有签定《计划生育协议书》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承建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4)对施工队、施工现场进行各项工作检查时,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协议》的履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育龄妇女,及时通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5)负责对主管范围内无主管部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质手续时,与其签定《计划生育协议书》;
  (6)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定购房协议时严格审查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户籍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人员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并登记造册,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7)在办理交付商品房住房钥匙手续时,通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办理有关手续;对无婚育证明的人员缓交住房钥匙,待其补办婚育证明后,方可交付。
  6.劳动部门
  (1)在办理外来劳动力就业、务工手续时,负责查验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暂缓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或务工证,告知其填写协查表,补办婚育证明及查验手续,并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2)在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时,负责查验其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就业登记。
  7.民政部门
  (1)在开展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要求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必须出具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计生部门查验的人员,应当告知其填写协查表,补办婚育证明及查验手续,并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3)制止并查处流动人口的非法婚姻和非法收养,依法做好处理工作。
  8.房管部门
  (1)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协助做好被拆迁人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2)通知已婚育龄妇女在搬迁前,到搬迁地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签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
  (3)通知已婚育龄妇女在回迁前,凭区(市)以上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孕情检查证明和原搬迁地街道办事处的验审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4)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查验房地产交易双方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告知其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及查验手续,填写协查表,并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9.教育部门
  (1)在初中以上应届毕业生中,进行《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毕业生充分认识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重要性,对准备外出工作的女学生通知其自觉到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
  (2)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查验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和现居住地的暂住证明,对在暂住证明中没有填写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填写协查表,及时通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10.卫生部门
  (1)在办理流动人口健康证明时,查验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并负责对流入成年育龄妇女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2)区(市)妇幼保健机构在接收流动人口中孕妇的早孕首次建册时,通知其出示《生育证》和婚育证明;
  (3)医疗单位在接收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时,应当查验其《生育证》;
  (4)对无生育证或婚育证明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告知其回户籍地补办证明,并填写协查表,及时通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11.交通部门
  (1)在办理营运手续时,查验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2)对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告知其应当回户籍地补办证明,填写协查表,并及时通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四、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日常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联合办公、联合执法、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如:工商管理所等)可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办公,负责为外来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审验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做到统一办证、统一验证、统一收费,交流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搞好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各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互相配合,形成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整体优势,使各部门之间配合到位,管理到位。
  (二)领导负责,定期调度制度。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应当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建立和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把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作为领导干部岗位责任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要切实肩负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区(市)的分管领导要定期召开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会议,听取汇报,检查各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协调解决各部门在配合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所需经费按比例划拨到位,为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提供物质保障。
  (三)互通信息,建立联合办公制度。
  各区(市)政府每季度应当组织计生、公安、工商、劳动、建设、民政、卫生、教育、房管、交通及市场服务中心等部门,召开协调会,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周定期组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部门召开联合办公会。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流动人口中没有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进行登记,在联合办公会上互相交流,核对信息,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有关部门发现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情况后,应当及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联合执法,分别处理制度。
  市、区(市)、街道(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协调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计生、公安、工商、劳动、建设及市场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企业(主要是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及房屋出租户、建筑工地和市场中的流动人口进行联合巡检、联合执法。市级每年进行二次,区(市)级每季度进行一次,街道(乡镇)每月一次。通过联合巡检,对流入成年育龄妇女进行全面检查与核实,查找管理死角,力求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对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处理,确保法律依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执法主体合格、处罚轻重适度。联合执法过程中如发现各巡检单位都没有处罚权时,可通过书面或其它形式及时通知、移交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相关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给予积极的协助。
  (五)经常工作与集中清理相结合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在坚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的基础上,每年按期组织有关人员,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行业,进行几次专项集中清理与治理活动,解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突出问题,使我市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随着我市改革开放及对外交流的不断加强,涌入我市的流动人口正在逐年增加,这对我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按照综合管理的精神,将建立综合管理机制列入议事日程。在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健全综合管理制度,保证人、财、物的投入等方面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目标,把国家、省、市关于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到实处,为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社会安定作出积极贡献。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臧爱民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矫胜法 市政府副秘书长
      栾景裘 市计生委主任
  成 员:
      王延球 市公安局副局长
      于建中 市工商局党委副书记
      李淑华 市计生委副主任
      刘光曼 市建委副主任
      刘丽萍 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高 琍 市民政局党委副书记
      李殿芳 市教委助理巡视员
      郭省来 市房产局副局长
      王纪修 市交通局党委副书记
      李 然 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李淑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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