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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文件精神,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决定于9月份开始在全国开展2007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工作的开展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组织开展涉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专项清理的情况;落实“三取消、一不准”规定,规范涉企收费管理的情况;对垄断行业经营收费标准和垄断部门执收执罚行政行为、企业强烈关注的乱收费、乱涨价问题和中介机构、社团组织涉企收费问题的专项治理情况;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址的情况;企业和社会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损害企业利益的突出问题的督办、查处和督办案件解决的质量和效率等情况。
  (二)开展对农产品加工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农产品价格上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影响;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农产品加工业治乱减负工作的通知》,清理阻碍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不合理政策,规范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检查、检测行为,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等情况。
  (三)源头治理公路“三乱”的情况。重点检查:建立涉车收费标准社会监督制度,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管理体制改革,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强行要求机动车辆到指定场所检验检测和重复检验检测、重复收费等情况;违规公路收费站(点)及检查站(点)撤销与整顿情况。
  (四)加强制度建设、机构建设,推进企业减负工作法制化进程,探索建立企业减负工作长效机制的情况。重点检查:信访举报、案件督办、重大案件回访和通报制度以及企业负担监督网络体系的落实情况;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机构建设、工作经费落实的情况;已经出台地方行政法规的地区开展法规宣传、依法检查、依法治理的情况,以及尚未出台地方行政法规地区推进立法进程的工作进展情况。
  (五)组织开展对十年企业治乱减负总结宣传工作的进展情况。
  各地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把企业反映突出、意见较大的问题,列入本地区的检查内容。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2007年全国企业治乱减负检查工作由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部署,省级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基层单位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全国的检查工作要在11月底前结束。9月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基层单位要完成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自查自纠。10月份, 省级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系统的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进行检查。11月份,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力量对部分省份和有关部门的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检查工作的要求
  开展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的具体实践,也是促进各地进一步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重要举措。因此,要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企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做好各项检查工作。
  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企业治乱减负与发展经济、优化发展环境结合起来,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坚决纠正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各种“三乱”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为企业和社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检查工作结束后,下一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基层单位要分别向上一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检查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检查情况及相关数据,于12月上旬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公安部、交通部和建设部。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处理结果要逐级上报,典型案例要向社会公布。对顶风违纪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一查到底,从重处理。对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费用要如数退还企业,对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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