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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检字[1995]4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5年11月10日
附: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税收财物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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