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吐鲁番地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吐地行办〔2003〕10号
第一条 为在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第302号令要求,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矿山、火灾、建筑、爆炸、坍塌、危险化学品泄漏、重特大交通事故等。
第三条 本预案的实施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预案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以及事故单位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五条 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应系统地对所属区域潜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危险评估,即对发生的事故后果进行分析,以确定重特大事故处理预案实施的重点单位或区域。
第六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预案由地区行署统一领导和指挥,地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第七条 地区设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地区行署专员为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组长,地区常务副专员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专员为副组长,地区有关职能部门行政一把手为小组成员。
第八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时,以领导小组为基础,应立即成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长任总指挥,副组长任副总指挥,小组成员任指挥部成员。若总指挥不在时,由副总指挥任临时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设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本预案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职责是:
1、领导小组:负责全地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修订;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实施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重特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2、指挥部: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应急处理命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自治区汇报事故情况并总结应急处理经验教训。
3、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接收和通报事故情况。
4、总指挥:组织指挥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
5、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理预案的具体指挥工作。
6、发生火灾和危化品事故,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扑灭火灾和清洗;发生矿山事故,地区矿山救护队负责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扑灭和处理矿山井下火灾;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公安治安部门负责组织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7、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救护。
8、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9、通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10、卫生、医疗、物资等有关部门应按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抢救药品、器材和物资,以应急需。
11、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应急处理的有关气象参数。
12、新闻部门负责接待新闻媒介并告之事故发生发展情况和救援情况。
第十一条 地区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负责本部门(系统)的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部门(系统)潜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危险评估,对重特大危险情况进行分类。
2、制定本部门(系统)的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予以检查落实。
3、制定本部门(系统)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制定和技术规范,指导所属单位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4、组织、督促本部门(系统)开展重特大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的教育工作。
5、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的重特大事故自救,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职责是:
1、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组织训练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3、对职工进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单位周围群众进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4、组织职工对本单位的事故进行自救,参与社会救援工作。
5、事故发生时,协助做好单位周围群众的防护和撤离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及受损情况。
第十三条 重特大事故应急专家队伍的主要职责是对重特大事故危害进行评估和预测,为救援行动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第十四条 在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对危害较严重、涉及范围较大、需要部队和武警配合的,由地区行署统一协调。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事故时,应迅速准确的报警。值班及报警电话如下:
地区安委办值班电话:8526641(传真、白天) 8536666(夜间) 8523602(夜间)
火警报警电话:119
交通报警电话:122
地区卫生局值班电话:8522241
地区急救中心电话:120
地区公安局值班电话:8528141转3045
地区矿山救护队电话:8633150(24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相关成员,并按组长的指令,组建指挥部。
第十七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时,事故单位在报警的同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组织职工进行自救。
第十八条 地区各有关部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在赶赴现场的同时,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 本预案在救援实施过程中,对危害较大、需要其他社会力量救援的事故,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社会救援。跨县(市)的事故,立即报告地区行署组织社会救援。地区认为事故危害程度已超出地区控制能力的,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社会救援。
第二十条 在发生特大事故时,可根据救援需要组织指挥部,指挥部在实施救援时有权调动各种应急救援力量、设备和物资,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接到指令后,应迅速实施救援。
第二十一条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按就近救援的原则,先由运输人员自救,并请求事故所在地组织救援。
第二十二条 在应急处理中,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为建立起地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联动机制,使其及时、有效,本预案应做好演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考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