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和山西省《
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公民获得的法律援助的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法律援助的意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通过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以保证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社会公益性法律制度。实行法律援助制度,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宪法原则,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
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有义务通过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利用社会公共资源,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实现其诉讼权利。这对化解各种纠纷和矛盾、及时反映社情民意、有效维护社会贫弱群体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把法律援助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项目列入议事日程,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
二、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要求和《条例》规定,建立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切实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落实法律援助机构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场所,使法律援助工作得到有效开展,让社会贫弱群体真正得到法律的援助,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法律援助网络。市直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应积极协助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受援人的需求,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三、 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是我国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力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强化执业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做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律援助工作者。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作为是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要依照《
律师法》和《条例》的规定,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无偿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的法律专业人才是实施法律援助的重要社会力量,要按照法律援助自愿者制度,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团体和大专院校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必须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批,自觉接受市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导。
四、保障法律援助经费
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据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要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助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提供捐助,多方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确保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