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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做好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做好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做好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促进和规范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法律援助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确定了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倡导社会力量为法律援助事业做出贡献。《条例》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条例》的颁布直接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正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民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援助是国家义务和政府职责,政府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推行者和法律援助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学习和宣传《条例》,把《条例》作为我省“四五”普法的重要宣传内容,不断扩大宣传面。通过宣传使人民群众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援助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促进社会稳定。 
  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开展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依法抓好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目前尚未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州、县要抓紧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已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但既无编制又无专职法律援助人员的地区,要采取编制内部调剂的办法,抓紧落实编制,调配合格的专职人员,尽快形成省、州(地、市)、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网络。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发挥自身优势,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处)。省直有关部门和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法律援助对象的需求,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 
  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实施的一项“扶贫工程”,援助对象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和农牧区贫困人口。法律援助经费采取以政府预算为主,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措的办法解决。具体实施中,按全省上年总人口每人每年0.2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其中省级按每人每年0.05元的标准拨付,州(地、市)、县按辖区内人口每人每年0.15元拨付,并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应增加。同时,各地要在政府提供必要经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多途径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新路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倡导社会各界自愿捐款,缓解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不足的状况。 
  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制度,保证法律援助机构经费专款专用。法律援助经费应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因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而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资料查询及复印费等办案成本和补贴费用。其标准暂定为:刑事案件每案500元,民事及其它案件每案600元。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的合理使用,坚决禁止挪作它用。 
  政府各部门应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工商、房产、土地、劳动、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法律援助人员查阅、复印案件所需的档案材料,应一律免收相关费用。 
  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法律援助行为 
  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负责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全省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法律援助资源的吸收和调配,组织、协调法律援助实施工作,表彰和奖励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查处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州(地、市)和县(区)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监督本级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水平。省司法厅要根据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分布和资源林说,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措施,指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因地制宜开展工作,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对从事有偿服务的行为,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指派律师或律师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以及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等行为,要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健康地发展。 
  律师协会要积极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创造条件。要支持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积极维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合法权益。要把《条例》作为律师年度培训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并加以宣传;要督促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要根据各地的实际,积极探索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新方式和新途径,使所有的执业律师普遍地履行法定义务。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农牧区法律服务人才缺乏的实际,精心组织、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开展与其工作范围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活动。 
  四、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有效组织实施法律援助 
  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法律援助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法律援助机构的布局和数量,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和“12348”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合署办公。要为法律援助机构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把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本科学历作为选任的条件。同时,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逐步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待遇,尽快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积极组织实施援助,使广大群众及时得到优质高效的服务。对法院依法指定的案件,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及时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安排本机构的律师办理;对于公民申请的援助案件也要认真审查条件,严格履行程序,保证符合条件的公民得到快捷优质的援助。要充分调动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的积极性,努力办好法律援助案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省司法厅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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