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复函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你校“关于申报2000年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渝电专财[2000]4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改建了学生公寓,同意该住宿楼实行公寓式管理。 
  二、学生公寓条件 
  改建的2栋学生公寓分4人间、6人间,每室配备有电视、日光灯、电扇等,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床、棕垫、桌凳、放物柜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每间配备有厕所、盥洗室,学生公寓配备管理人员。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改建的2栋学生公寓,4人间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600元,6人间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700元。 
  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 5—9月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10度、水5吨,超出定额供应部分按市价向学生收取。 
  四、短期培训班住宿费(2人间,每间配备有电扇、电视,每层有卫生间、盥洗室)每月70元,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一月按一个月计算。 
  五、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含成人)学校收费专用收据》。收取的住宿费应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学校改善学生住宿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给予减免,减免总金额可控制在收费总金额的25%以内。 
  六、上述收费标准请于2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此复。 
 
 
二○○○年九月十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