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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吐鲁番地区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吐地行办〔2003〕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推动地区科技进步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调动各族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地区国民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进步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原则,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应当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反对弄虚作假、欺骗荣誉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等级
  第四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新矿种等;引种和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重大工程设计、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采用的新技术成果;星火成果;软科学成果;科普成果;公开出版发行的优秀科技著作(包括民、汉文版本);在科技管理和标准、计量、环保、科技信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等。
  第五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根据所奖成果的科技水平、创新程度、应用价值、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以及促进地区科技进步作用大小,分为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六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仅授予在科技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公民。
  第七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由地区行署专员签署证书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特等奖单项奖金数额为10万元,其中2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8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技活动经费。
  第八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候选人的推荐标准:
  (一)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自治区(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和地区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
  (二)须是地区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重大技术发明人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主要实施者。
  第九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授予以下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中的有重大发明和重要贡献的;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计划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由地区行政公署颁发证书和奖金。一、二、三等奖单项奖金额度分别为2万元、1万元、5千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地区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必须是经过地区验收或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完善的成果登记手续,并经过一年以上的应用,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引进的推广成果,验收当年可申报奖励。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申报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地直各部门的成果由地直委、办、局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报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获县(市)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成果,可直接报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参加评奖。
  第十三条 获地区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成果可上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并申请奖励。
  第十四条 报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员是指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名次应由课题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严格按贡献大小排列,报奖成果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数按报奖等级填报。一等奖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章 评审与发布
  第十五条 评审年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初审由申报部门进行;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成果验收或登记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档案资料存档要求;经过初审和形式审查的报奖成果,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按各行业评审、综合评审和平衡,提出名次等级意见,经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行署批准,于《吐鲁番报》公布。
  第十六条 获奖项目名单自登报公布起一个月为异议期。如有异议,由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如无异议,即可授奖。
  第五章 奖金来源及分配
  第十七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的奖金,由地区财政拨专款支付。奖金的分配不搞平均主义,主要完成人员获奖金额应不少于奖金总额的70%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地区科技进步奖的,由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地区行署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 参与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不重复奖励,凡已获自治区厅、局奖励的成果,地区不再受理报奖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地区科技进步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职称评定和拔尖人才、优秀专家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地区行署批准后实施。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1999年7月14日发布的《吐鲁番地区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吐地行办〔1999〕48号)同时废止。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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