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省授权市、县政府管理的价格,事前必须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出台调价措施。
二、确实需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地区,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我委,再由我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
三、凡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在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较多时,应及时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动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建议,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作用。
二○○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