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内政部台内童字第093009370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评鉴对象,为中央或全国性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
第3条 内政部(以下简称本部)应成立评鉴小组,负责协调、规划与执行评鉴及其它有关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评鉴事宜。
前项评鉴之执行,得委托民间机构或学校办理。
第4条 评鉴小组应置委员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部派员兼任,其余委员,由本部就下列人员遴聘之:
一、本部儿童局及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代表。
二、相关专家、学者三、儿童及少年福利团体代表。
评鉴小组委员之任期至该次评鉴任务完成为止。
评鉴小组委员应遵守利益回避原则,以维持评鉴之客观公正。
第5条 评鉴小组开会时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其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6条 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评鉴项目如下:
一、行政组织及经营管理。
二、建筑物环境及设施设备。
三、专业服务。
四、权益保障。
五、特殊事项或措施。
六、其它经评鉴小组决议评鉴之项目。
前项评鉴项目内容,由本部于评鉴实施六个月前公告。
第7条 评鉴结果分为下列等第:
一、优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第8条 本部对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之评鉴,以每三年一次为原则;其评鉴方式、程序及等第基准,由评鉴小组定之。
第9条 经评鉴为优等或甲等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本部得依其规模核发奖牌或奖励金。
第10条 经评鉴为丙等或丁等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本部应停止政府资本支出之补助一年。
前项机构应于评鉴结果公布三个月内提出改善计画,送本部备查;本部应遴选适当之专业人员或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予以辅导。
本部于评鉴结果公布后九个月内应办理机构复评,经复评成绩为乙等以上者,得解除第一项停止补助之限制。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