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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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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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四月二十九日第103/96/M號訓令給予“San Tung Fong(Casa de Cambio), Limitada”,中文名稱為「新東方銀號有限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兌換業務之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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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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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命令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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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四日發佈。 |
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