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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7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力度,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安全工作一旦存在隐患或排查整改不到位,就有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此,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通知》精神,对照年初市安委会公布的7处重大事故隐患和前段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一步摸清本地区、本部门和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底子,明确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整改资金投入,严格落实整改时限。对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严密监控,确保安全。
  二、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
  对辖区或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县和部门,市政府参照省里的做法,实行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向其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并跟踪督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如期完成整改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要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整改时限;对通过论证整改无望或拒不整改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三、进一步加强重大安全隐患执法监察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严格按照《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通知》要求,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督促企业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冒险作业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保障从业人员安全。
  四、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范围内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周密论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定期组织检查,跟踪整改情况;对久拖未改的重大安全隐患,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解决,分管领导要靠上去抓整改落实。对本部门、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各相关部门、行业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依法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负责跟踪督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水平,积极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整改,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执行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认真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以下简称《整改指令》)由省政府安委会负责下达给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负责整改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方面负责抓好督查。
    二、《整改指令》所指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我省提出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整改意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政府安委会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意见。
    三、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接到《整改指令》后,分别由主要领导和“一岗双责”涉及的分管领导签收。签收后要立即按照《整改指令》的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属于市政府和省直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解决,分管领导同志要靠上去抓整改落实。属于直接管理、行业管理或属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依法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负责跟踪督查,确保在《整改指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确保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
    四、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企业,政府部门要依法暂扣其有关行政许可证照,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无望的企业,安监、质监、煤炭、煤监、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公安以及行业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行政许可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五、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停产整改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情况连同专家论证意见经《整改指令》签收人审核签字后报省政府安委会。
    六、对因为整改工程投资特别巨大或整改工程特别重大和复杂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向省政府安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间,要采用明确具体责任人严盯死守等非工程措施,确保安全。对不按照《整改指令》进行整改的,要当做事故来对待,由省政府安委会派出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确保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及时得以整改。
    七、收到《整改指令》的市政府和省直部门,对于直接监管的企业,要立即责成有关职责部门下达执法整改文书,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限期整改;并将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督促整改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详实证据。
    八、对于下一级政府和部门监管的企业,市级政府和省直部门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向下一级下达整改指令。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日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

    日安令字 〔  〕第  号         签发人:      
    (政府、部门):
    你区县(部门)        (企业、单位、场所)存在以下重大安全隐患:                            
    对以上这些重大安全隐患,请你们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措施,于200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整改情况和专家论证意见分别经政府主要领导和 “一岗双责”涉及的政府分管领导、市职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市安委会。
    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回执单

    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章)
    年  月  日
    注: 《整改指令书》发给区县政府的,此回执分别由政府主要领导和“一岗双责”涉及的分管领导签收;《整改指令书》发给市有关部门的,此回执由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收。并在3日内将回执单传真至市安委会办公室。
    传真电话:0633―8790692,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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