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稳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提升保障水平,基本形成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截止目前,全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38.07万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9706人,失业保险参保22.85万人,医疗保险参保37.34万人,工伤保险参保18.79万人,生育保险参保3.93万人,年基金征缴额已达到8.13亿元;农村合作医疗已覆盖7个县170.68万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43万户8.68万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1.8万户34.2万人。按照“两个确保”的原则,按时足额发放各项保险待遇,有效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但是,随着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现行以城镇国有、集体企业及其职工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比例低,部分企业瞒报、少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些企业重视养老、医疗保险,不参加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窄,社会保障水平比较低,直接影响了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充分认识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经济运行的“调节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基础。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正确处理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加快发展步伐与搞好社会保障工作的辩证关系,把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健全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社会进步的文明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二、围绕“建设和谐奋进新宝鸡”,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当前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市委九次、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四市”、创建“两个最佳”的奋斗目标和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主题,统筹城镇和农村,兼顾当前和长远,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做实基础、逐步提高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优化服务,规范管理,建立适合我市市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建设和谐奋进新宝鸡奠定基础。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在现有规模上每年递增6%,到2010年,参保人数达到50万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2010年实现市、县区属事业单位的全面覆盖和社会化发放;积极开展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到2010年,力争实现全覆盖。
2、医疗保险以城镇居民、少年儿童、非公经济组织及其员工、转移就业的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困难企业及其职工为重点,2007年1月1日在金台、渭滨、陈仓三区启动城镇居民和少年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2010年前在全市全面推开;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内实现全面覆盖,参合率达到85%;建立城乡一体的大、重病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3、失业保险以非公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员工和转移就业的农民工为重点,每年递增5%,到2010年,参保人数达到30万人。
4、工伤保险以工商企业,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的农民工为重点,每年递增7%,到2010年,参保人数达到30万人。
5、生育保险以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及其员工为主,到2010年,参保人数达到30万人。
6、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三、切实加强领导,全力推进社会保障工作
1、实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将社会保险参保征缴纳入全市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与县区政府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坚持季度通报,年度考核总结,奖惩兑现。各有关部门也要将社会保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社会保险工作责任制,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与经济发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2、落实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各企业和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造成拖欠的要及时办理缓缴手续,并积极制订补缴措施,想方设法筹集资金。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迟延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并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征缴。
3、建立社会保险缴费监督预警机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日常巡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接受举报投诉、调查询问、取证、委托会计事务所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发放劳动监察指令书、举行听证会、在新闻媒体公布缴费情况等措施,依法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稽核检查,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基金清欠工作力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各类用人单位每年要向职代会和全体职工报告和公布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并将此列入“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建立职工个人查询机制,帮助职工查询缴费记录,自觉接受职工监督;各有关单位、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不断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市级各新闻单位要开设专题栏目,按季度通报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员,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市国资委、工交办、劳动保障等部门及各行业协会要密切关注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对于连续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企业,要依法督促企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对因企业经营困难引起的社会保险关系脱节、缴费中断导致职工情绪不稳定,要积极帮助企业通过改制重组、招商引资、项目开发等形式增加收入恢复缴费,也可以采取变卖企业资产等办法予以解决,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4、健全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补贴体系。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等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转移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参照以上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保障职能。
5、落实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工作规划的制订、组织实施,强化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察力度,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和处罚,依法推进社会保障工作。地税部门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捆绑式征缴,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同步推进。人事局、目标办要不断完善社保考核办法,强化考核措施,完不成社会保险目标任务的县区、部门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各企业和用人单位在办理年检、证照审核、法人代表出国出境等手续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及单位,不授予文明单位称号,取消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评优树模资格和年终奖励。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督促企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