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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设备的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我市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改造现有企业的步伐,根据国家的确。关规定,本着集中领导,加强管理,统一对外,简政放权的原则,持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审批
  1、各县(市)、区、局(总公司)和市属企(事)业,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要集中报送市引进办公室一式二十五份(限额以上的报三十份),由市引进办公室按项目的性质分送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经市技术引进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委和银行联合批复;可行性报告由主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
  2、项目审查分工如下:
  (1)用各种现汇引进技术设备、改造现有企业的项目,属于投资总额三千万人民币,用汇五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计委会同市经委、外经贸委、银行进行审查,并由市计委向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申报审批:项目总投资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用汇五百万美元以下三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计委会凤市经委、外经贸委及银行进行审查;项目总投资一千万元以下)用汇三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经委会同市计委、外经贸委及银行进行审查:项目总投资五百万元至三千万元的项目建议书。要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行业归口部备案,如在一个月内未提出复议和缓行的意见,即可开展工作。
  (2)用各种现汇引进技术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计委会同外经贸委进行审查。
  (3)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生产及各种灵活贸易项目,属于投资额一千万美元以上的改造项目和一千万美元生产性及三千万美元非生产性基建项目,由市计委报批,一千万美元以下的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计委、经委、银行审查。中方可行性报告,五百万至一千万美元项目,由市计委会同市经委、外经贸委、银行审查;五百万美元以下的的项目,由市经委会同市外经贸委、银行审查。一千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基建项目和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非幸产性基建项目,凡列入长期建设计划的,其项目建议书,由市计委会同市外经贸委、银行进行审查。未列入长期计划的,由柬外经贸委会同市计委、银行审查。中方可行性报告,均由市计委会同市外经贸委、银行审批。
  3、各单位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前,要先同银行协商,落实资金来源。
  4、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各县(市)、区、局(总公司),市直属企业,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市计委报进口用汇计划,经综合平衡列入市用汇计划.并根据市计委下达的用汇计划,办理用汇手续。
  5、上述各类项目在审查时,要注意听取财政和税务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 项目洽谈
  1、引进项目立项后,应编制中英文对照的项目介绍书,说明企业概况、引进内容、方式及其各种技术要求。
  2、引进单位要组成有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的项目组,全面负责引进项目的工作。
  3、引进项目的对外技术交流、考察和技术谈判,以引进单位为主,国家授权对外进行签约并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对外“窗口”)协助。项目的商务谈判与签约,以对外“窗口”为主,引进单位协助。
  4、项目正式签约前,引进单位应向对外“窗口”送交下列文件:
  A、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B、经批准的设备分交方案;
  C、完整无误的进口订货卡片;
  D、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审批件及进口许可证。
  5、邀请客户、对外洽谈、对外“窗口”选择等引进项目的涉外工作,由市外经贸委统一管理与协调。对外洽谈形成的涉外文件,如意向书、备忘录、协议等,均应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第三章 引进技术合同审批
  1、凡需审批的引进技术合同,包括许可证贸易合同、技术月已务合同、合作生产合同、生产线合同、技术咨询顾问合同、成套设备合同及其它性质类似合同,不分技术来源、国别,不分外汇来源和支付方式,均在签约后十五天内,由中方签字单位向主管审批机关申报中外文对照的合同副本及其它有关文件,履行报批手续,不属于上述引进技术的合同,如设备进口,物资和散件等进口合同,勿需报批。
  2、凡由国家计委、经委、科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引进技术项目,其合同统由国家经贸部审批。
  3、凡由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引进技术项目,其合同仍由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审批。
  4、凡由大连市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引进技术项目,其合同由市外经贸委审批。

  第四章 中外合资合作等项目的洽谈与合同审批
  1、采用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及其他灵活贸易方式引进技术的单位,立项前应与外商广泛进行初步洽谈,立项后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市外经贸委应参与指导。
  2、凡属合资项目,经中外双方洽谈,在生产规模、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与比例、能源及原材料来源、产品内外销比例、外汇平衡、经营管理及合资期限等方面均取一致意见后,其共同起草的合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草案,需经市外经贸委会同财税部门预审,方可正式签约。
  3、中外双方正式签署合资企业合同后,须将双方签字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董事会名单、合资企业申请书报市外经贸委审批。市外经贸委应在一个月内进行批复,同时代发合资企业批准证书。
  4、合资企业凭市外经贸委的批件和代发的证书到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5、补偿贸易、来件装配等其他合作方式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进口设备审批
  1、需要进口设备的引进项目,引进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编制设备分交方案。其设备分交方案(包括国家限制进口设备的进口申请),由市经委审批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2、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备分交方案,由市经委签发办理订货卡片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签发订货卡片。
  3、有关银行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备分交方案和订货卡片办理信用证手续。
  4、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设备,需持审批机关的批件,由市外经贸委签发或办理进口许可证。

  第六章 减免关税和产品税
  1、企业以引进技术为内容的许可证贸易合同、合作生产合同,顾问咨询合同和其它技术服务合同,均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手续。其中限额以上的引进技术合同,由市外经贸委向国家经贸部技术进出口局申报与办理减免税证明函件及有关手续。限额以下的引进技术合同,引进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外经贸委申报和办理减免税证明函件及有关手续。
  2、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所必须引进的关键仪器和设备,并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向市经委申请和办理减免税证明函件及有关手续。

  第七章 出国(赴港澳)考察
  1、为引进技术和设备需出国或赴港澳考察、洽谈的单位。应提报下列文件:
  A、企(事)业主管部门的正式申请报告(主件)
  B、考察方案(附件一);
  C、外商邀请函、电(附件二);
  D、团(组)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年龄等(附件三)。
  2、团(组)人员要严格遵守外事、保密和财经纪律,考察的地点、时间不准超越批件的规定。
  3、办理出国或赴港澳手续(见附图)。

  第八章 项目实施
  1、凡属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企业的项目,成交后由市经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成交合同付本,纳入技术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并会同市建委等有关部阿协助企业实施(按大连市技术改造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凡属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成交后由市计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成交合同付本,纳入基本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会同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协助企业实施。
  2、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由市经委、科教委负责协调和管理。对有推广价值的先进技术,要分别纳入新技术开发和新技术推广计划。
  3、引进项目的合同,在执行期间的涉外工作,由市外经贸委监督协调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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