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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 设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初步审议和代表联络及选举事务工作。
  撤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
  二、 设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立法工作的规划、综合、协调、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撤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研究室。
  三、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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