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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5)13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广东省定价目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经清理的《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见附表,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对照《目录》对现有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国家已公布取消的以及未列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应予取消。
  二、严格控制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以及管理单位向出租汽车司机强制或变相强制销售、搭售产品(商品)或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自愿选用商品或服务项目,应由司机自愿选择。属出租汽车管理单位代收代支的商品和服务收费项目,应按实际支出收取,不得从中牟利。
  三、《目录》以外有关保险、违章处罚、故障车辆拖曳作业等出租汽车非正常营运的收费,以及出租汽车有偿(经营)使用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应在《目录》规定范围内制定当地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各地要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规范涉及出租汽车收费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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