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认真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京国税[2000]13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的报送问题,由于总局对部分清算表进行了修改、补充,现重新明确如下:
1.附表1-附表3应按国税函[2000]94号文后附表报送。
2.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加报附表1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清算表》。(略)
3.其余清算要求仍按京国税[1999]21号和京国税[2000]1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