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93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其独立经济核算地(宣武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北京分公司在我市各区县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应由北京分公司一并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分公司已缴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总部的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采取抵扣的办法解决。

1995年1月28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