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93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其独立经济核算地(宣武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北京分公司在我市各区县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应由北京分公司一并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分公司已缴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总部的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采取抵扣的办法解决。
1995年1月28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