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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甘肃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少数确需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的函》(甘政发[1998]82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财政厅、物价局审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本费、林木补偿费、森林费、录音及录像出版物许可证费、录像播映许可证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合格证费、衡器专营专卖和衡器使用证证件费、锅炉使用证工本费、槽车使用证工本费、危险性较大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费、司炉(电焊、水化验)安全合格证费、工伤劳动鉴定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临时占用铁路用地管理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登记费、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费、治安管理许可证费、暂住人口管理费、警戒配带证费、食盐专卖批发许可证工本费、食盐准运证工本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省收取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全检查费、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道路运输证工本费、养路费车辆注册登记证及审验合格证工本费、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费、集体采矿登记费、个体户验照贴花工本费、营业执照证框塑封工本费、矿长安全资格证工本费、发票准购手册、计算机磁卡工本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新增技术复核审查检验费、细中药材麻醉药品投料监督费、驾驶员适应性检测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省收取的进青建设施工队伍管理费、建设工程招投标审检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但考虑到你省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需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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