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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东城、西城、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对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自1994年1月1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1995年1月28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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