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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是我市涉及税收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算的范围
  1.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并按京国税[1996]070号规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企业以及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清算的企业1997年1—12月的出口业务。
  2.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并按有关规定1997年1—9月执行“先征后退”,从10月开始改为“免、抵、退”的企业1997年10—12月的出口业务。
  3.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1997年1—12月的出口业务。

  二、清算的办法
  1.出口收入的清算
  此次清算的出口收入是1997年度内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的出口离岸价收入。
  2.进项税抵扣额的清算
  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按月调整计算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在这次清算时一次性调整计算,调整计算时出现负数的应予补税。
  3.应退免税额的清算
  (1)“免、抵、退”企业1997年1—12月应退税额的清算
  “免、抵、退”税企业应退税的计算仍按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规定的公式进行,公式中“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为12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未按月调整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为12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扣减1—12月降率后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2)“先征后退”改“免、抵、退”企业1997年10—12月应退税额的清算
  “先征后退”改“免、抵、退”企业在确定应退税额时,期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为12月末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未在最后一个季度按月调整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为12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扣减10—12月降率后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3)1994年前成立的企业免税额的清算
  对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1997年度内报关离境并作销的出口收入,凡已在当年度办理免税手续的,应在1998年4月底前对企业的单证进行清理,对在4月底之前仍不能提供资料单证的应视同内销征税。

  三、清算的申报手续
  1.退税企业的清算手续及申报资料仍按京国税[1995]086号规定执行,企业除按规定报送资料凭证外,还应填写“外商投资企业1997年度应退税额计算表”(附件一),各局受理企业上报资料,并对资料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填写《“免抵退”企业1997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汇总审批表》(附件二),《“先征后退”改“免抵退”企业1997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汇总审批表》(附件三)上报市局审批,经清算审核不需退税的企业也应对其免、抵税额上报市局备案。
  2.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虚拟税金的进料加工企业还应对当年度核销的免税进口料件的核销手续进行清理,无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一律不准按虚拟办法计算进项税金。
  3.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出口免税清算后,将《“老企业”1997年度出口免税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四)上报市局备案。

  四、销售给外贸公司的退税问题
  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外贸公司而多缴纳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该项销售额超过全年销售总额50%的,按年度计算退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先计算各月多缴税款,即如果当月出现留抵税额,多缴税款即为当月预缴的全部税款;如果当月无留抵税额,即该月不存在多缴税款。
  2.将各月多缴税款相加即为全年应退税款。
  3.办理退税后,用全年退税款调减年末留抵税额,出现负数时增加应纳税额,从而补缴税款。

  五、清算的工作要求
  各区县局要组织涉外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有关出口税收政策,并指派专人负责出口退免税的受理审核工作,4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于5月10日前上报市局涉外处。

附一:外商投资企业1997年度应退税额计算表(略)
二:“免抵退”企业1997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汇总审批表(略)
三:“先征后退”改“免抵退”企业1997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汇总审批表(略)
四:“老企业”1997年度出口免税情况统计汇总表(略)

199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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