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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管理费标准的批复
市供电局:
  你局《关于按分段费率和累加汇总方法计收承发包管理费的报告》(京供财[2000]1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的供用电建设承发包公司按以下规定收取承发包管理费:
  一、收费标准
  民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500万元(含500万)以下的,按工程造价的2%收取;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1.7%收取;1000万元以上的,按1.3%收取。
  工业建设项目:按民用建设项目各项标准分别增加0.3个百分点。
  二、收费计算办法
  供用电建设承发包管理费,按工程造价总额分档累进计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民用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费=[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部分×2%]+[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部分×1.7%]+[1000万元以上部分×1.3%]
  工业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费=(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部分×2.3%)+(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部分×2%)+(1000万元以上部分×1.6%)
  本批复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我局京价(房)字(1997)第340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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