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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对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等大病医疗费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卫生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各有关医院:
  根据市政府1995年第6号令中“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确需做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者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由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承担部分费用。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卫生局制定”的精神,在保证职工基本医疗前提下,现对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等大病医疗费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种检查
  1.单项检查费在100元以上的(如CT、ECT、核磁共振等)确定为特种检查。
  2.进行特种检查所需费用,患者个人负担5%。

  二、关于使用贵重药品
  1.药品最小包装(如支、片、丸、粒、克、包、盒、瓶等)单价超过100元的为贵重药品。
  2.使用贵重药品,患者个人负担5%。

  三、关于特种治疗
  1.住监护病房(如ICU、CCU等)应严格掌握进住标准。住此类病房超过一周的,由医院大病医疗费统筹管理部门报区、县大病医疗费统筹管理机构批准。超过一周以上费用部分,患者个人负担5%。未申报批准的,其费用大病统筹基金不予负担。
  2.除骨髓移植外,住“层流”病房,大病统筹基金只按普通病房费用标准报销。
  3.安装进口人工器官,所需费用比照国内相似类型的人工器官价格报销。安装国内尚无生产的进口人工器官,参照本市公费医疗规定的标准按安装心脏起博器的报销比例报销费用。
  4.器官移植医疗费用,患者个人负担5%。
  5.肾透析治疗,每月透析费用超过4000元部分,患者个人负担10%。
  6.采用射频消融术、溶栓治疗、介入性治疗(如导管化疗等)、体外碎石、超生乳化、内窥镜(如腹腔镜、胸腔镜、关节镜等)特种治疗费用,患者个人负担10%。

  四、职工和退休人员进行特种检查(紧急抢救情况除外)、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须经就诊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署意见,并填写《特种检查、特种治疗、贵重药品审批表》(表样附后),可将贵重药品处方附在审批表上,报医院大病统筹管理部门审核。患者如需器官移植、安装人工器官需经企业和所在区、县大病统筹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医院大病统筹管理部门备查,一份做为报销凭证。

  五、退休人员进行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的,其个人负担比例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六、定点医院门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3天,出院或慢性病带药量不超过一周,行动不便的患者带药量不超过两周。
  除中药处方缺味,可经本院大病医疗统筹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处方上加盖外购章)可外购,其它药品一律不得外购。

  七、住院床位费标准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普通床位费标准报销,超过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八、“紧急抢救”指职工患危重病后,不能到定点医院治疗或无法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抢救治疗,凡属紧急抢救,报销医疗费时除应具备一般有效凭证外,还应附有医院的抢救诊断证明。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特种检查、特种治疗、贵重药品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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