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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渔业资源增殖免征保护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局、总公司: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88〕农(渔政)字第34号文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精神,鉴于北京市渔业生产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并报市领导批准,决定不再新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对水库渔业生产中的增殖资源,凡是生产单位自行投资的,由生产单位自己负责生产管理;凡是国家投资的,继续执行京革发〔1979〕314号《北京市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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