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个人,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和农村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根据《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和《山东省星火奖励办法》,结合淄博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淄博市星火奖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并列每年评奖一次。分别奖励和表彰先进的星火科技成果项目,星火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和星火示范企业、星火示范乡镇。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农业和乡镇企业的先进技术与 装备;
(二)区域性综合技术开发;
(三)星火计划管理和技术培训;
(四)在依靠科技进步、实施星火计划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企业和乡镇。
同一项目,已申报或者已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不得再申报市星火奖。
第二章 奖励形式
第四条 淄博市星火奖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奖金三千元,二等奖奖金二千元,三等奖奖金一千元,分别颁发荣誉证书。经费列市财政支出。
第五条 星火示范企业和星火示范乡镇,授予荣誉奖牌。
第三章 评奖标准
第六条 获得市星火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一等奖
1.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
2.有重点推广价值,已在省内若干地区推广应用,产品在省内市场占有较大比例;
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省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先进水平;
4.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
1.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
2.有较大的推广价值,已在市内推广应用,产品在市场占有一定比例;
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市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领先水平。
4.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
1.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2.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已在部分地区推广应用,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
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市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先进水平;
4.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获得市星火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一等奖
1.为振兴农村经济提出的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他研究成果,对全市重大政策制订起到促进作用,经实践检验切实可行;
2.在星火计划规划、立项、组织、协调、实施或星火技术培训等方面有创新,指导意义大,在全市产生了重要影响;
3.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二等奖
1.为振兴农村经济提出的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他研究成果,对区域或行业重大政策的制订起到了促进作用,经实践检验切实可行;
2.在星火计划规划、立项、组织、协调、实施或星火技术培训等方面有创新,在全市大部分地区或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3.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三等奖
1,为振兴农村经济提出的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他研究成果,对区域或行业重大政策的制订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经实践检验基本可行;
2.在星火计划规划、立项、组织、协调、实施或星火技术培训等方面有创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3.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星火示范企业、示范乡镇标准
(一)星火示范企业
1.企业主要领导依靠科技、尊重人才、懂经营、善管理;
2.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星火计划实施方案和推广扩散计划,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技术经济协作关系,并通过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在一定的区域内形成了以科技为先导的支柱产业或企业集团;
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显著或创、节汇数额较大;
4.重视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企业管理水平较高;
5.建立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
6.制定了近期和长期的星火技术培训计划,选送到大中专学校代培的在校生占职工总数的1一2%,短期单项技术培训的占
20%,普遍进行了岗位技术培训,企业整体素质较高;
7.注意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保护环境和资源,三废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二)星火示范乡镇
1.乡镇政府把实施星火计划作为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地方经济的根本措施,制定了乡镇实施星火计划工作意见和方案,定期研究落实;
2.有具体管理星火计划工作的组织和人员;
3.每年向星火计划主管部门申报两个以上技术水平高、产品效益好的星火项目,形成了区域性支柱产业,建立了以科技为支持的全程服务体系;
4.科技进步因素在乡镇工农业产值或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近三年较前三年平均增长5个百分点以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市居先进水平;
5.多渠道筹措资金,每年星火项目投入一百万元以上,并使用合理,回收快;
6,大力开展星火技术培训工作,注重提高培训质量,全乡镇大部分知识青年和基层干部能掌握一两门适用的生产技术。
第九条 对在星火计划的组织实施、管理、决策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可授予“特殊荣誉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星火奖:
(一)达不到环保标准的;
(二)损坏宝贵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的;
(三)与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相抵触的。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淄博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评委若干人。评委会实行聘任制,由市星火计划领导小组聘任。
第十二条 淄博市星火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星火办),是市星火奖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评定市级星火奖和“特殊荣誉奖”;
(二)负责推荐申报省级星火奖项目;
(三)负责制定有关执行本《办法》的具体方案;
(四)负责指导区县级星火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申 报
第十四条 申报市星火奖,区县属单位由区县科委初审后,向市星火奖评委会申报;市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星火奖评委会申报;驻淄博省属以上单位直接向市星火奖评委会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市星火奖的项目,必须经过验收或鉴定,并已经应用或实施一年以上;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也可申报星火奖。
第十六条 申报市星火奖的项目,应按规定填写申报书,并交纳评审费一百元。
第十七条 申报市星火奖的项目,填写主要完成单位时不得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十八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或者在管理、培训中提供技术、装备、经费、服务等条件并付诸实施,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关键性贡献的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申报部门组织第一完成单位牵头填写申报书。
第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中,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完成人名次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主要完成人。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区县科委、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之前将项目的全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星火办,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市星火办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报送市星火奖评委会。
第二十二条 市星火奖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应当有评委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评走获奖项目必须有评委会全一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三条 经市星火奖评委会评定通过的市级星火奖项目,授奖前登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布之口起一个月内,向市星火办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申报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如实提出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异议材料中申明。
第二十六条 市星火办自接到异议材料十日内将异仪材料或异议意见移送申报部门;申报部门自接到材料后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星火奖评委会备案或裁决。
第八章 授 奖
第二十六条 市星火奖的奖金必须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不少于奖金总额的70%。
第二十八条 市星火奖可作为单位和个人政绩考核、晋级、评选拔尖人才、评聘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