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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开通温哥华-北京、温哥华-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2000]593号)转发给你们。对其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我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于1973年6月11日在渥太华签订的民用航空协定以及我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于1986年5月12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开通温哥华-北京、温哥华-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2000]593号) 
 
 
2000年9月29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开通温哥华-北京、温哥华-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民航运函[2000]593号 
 
民航华北、华东管理局: 
  根据中、加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会谈纪要及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加拿大驻华使馆于2000年4月10日照会我外交部并正式指定加拿大航空公司(“Air Canada”)经营中、加间定期客、货混合航班,同时提出自其开通中、加间定期航线之日起,加 
  拿大国际航空公司(“Canadian Airlines Inrernational Ltd.”)将停止中、加间航线的运营。 
  加拿大航空公司计划自2000年10月29日起开始执行温哥华至北京、温哥华至上海(浦东机场)往返定期航班。现将航班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1.航班号:AC036/037机型:B767-300或A340班期:周一、二、三、四、五、六、日航线;温哥华-北京-温哥华 
  2.航班号:AC025/026机型:B767-30或A340班期:周一、二、三、四、五、六、日航线:温哥华-上海(浦东机场)-温哥华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批复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航班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00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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