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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支持全省农村税费改革中撤乡并村及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促进作用,确保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特提出支持撤乡并村及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意见如下:
  一、撤乡并村方面的扶持政策
  (一)为激励各县(市)撤乡并村的积极性,省财政在测算县(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凡以乡(镇)、村个数、财政供养人口数计算乡(镇)支出需求时,仍以撤乡并村前的乡(镇)、村个数及财政供养人口数为计算基数。
  (二)对撤乡(镇)并村压缩人员等节约的支出,由县(市)统一掌握,继续用于乡(镇)、村支出方面。
  (三)考虑撤乡并村工作需要一定的支出,凡撤并一个乡(镇),省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撤并一个村,省财政一次性补助5000元。
  (四)对撤乡(镇)并村前由财政供养(编制内)、撤乡并村后下岗分流的人员,在自谋职业之前仍保证3年基本工资,所需支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符合撤乡(镇)并村条件而不撤并的乡(镇)、村的资金缺口,省财政原则上不予转移支付和补助,由县(市)财政自行解决。
  二、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方面的扶持政策
  (一)省财政在测算县(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时,凡以农村中小学个数计算乡(镇)支出需求时,仍以调整前的学校个数为依据。
  (二)为支持农村中小学的布局调整,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凡撤并一个农村中学,省财政补助5万元;撤并一个小学,省财政补助3万元;中小学在一起的,按中学标准补助。补助资金由县(市)统筹掌握,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
  (三)为确保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偏远地区孩子不辍学,省财政在安排布局调整专项补助资金时,依据边境县(市)、贫困县、少数民族县、撤并中小学数量及学生住地与学校距离等因素,给予适当的补助,用于解决中小学生住校及上下学的交通问题。
  (四)符合撤并条件而不撤并的农村中小学,省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由县(市)财政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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