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促进作用,确保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特提出支持撤乡并村及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意见如下:
一、撤乡并村方面的扶持政策
(一)为激励各县(市)撤乡并村的积极性,省财政在测算县(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凡以乡(镇)、村个数、财政供养人口数计算乡(镇)支出需求时,仍以撤乡并村前的乡(镇)、村个数及财政供养人口数为计算基数。
(二)对撤乡(镇)并村压缩人员等节约的支出,由县(市)统一掌握,继续用于乡(镇)、村支出方面。
(三)考虑撤乡并村工作需要一定的支出,凡撤并一个乡(镇),省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撤并一个村,省财政一次性补助5000元。
(四)对撤乡(镇)并村前由财政供养(编制内)、撤乡并村后下岗分流的人员,在自谋职业之前仍保证3年基本工资,所需支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符合撤乡(镇)并村条件而不撤并的乡(镇)、村的资金缺口,省财政原则上不予转移支付和补助,由县(市)财政自行解决。
二、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方面的扶持政策
(一)省财政在测算县(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时,凡以农村中小学个数计算乡(镇)支出需求时,仍以调整前的学校个数为依据。
(二)为支持农村中小学的布局调整,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凡撤并一个农村中学,省财政补助5万元;撤并一个小学,省财政补助3万元;中小学在一起的,按中学标准补助。补助资金由县(市)统筹掌握,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
(三)为确保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偏远地区孩子不辍学,省财政在安排布局调整专项补助资金时,依据边境县(市)、贫困县、少数民族县、撤并中小学数量及学生住地与学校距离等因素,给予适当的补助,用于解决中小学生住校及上下学的交通问题。
(四)符合撤并条件而不撤并的农村中小学,省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由县(市)财政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