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部:
你部(91)冶经字第442号《关于请明确高等学校教职工奖励工资列支渠道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高等学校教职工的奖金,原则上应按照原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财事字第179号《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从学校基金中列支。但考虑到目前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现有条件差异较大、收入来源悬殊等实际情况,根据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8)15号《关于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奖励工资(奖金)问题的通知》精神,决定从1991年起,对学校基金收入较少、开支奖金确有困难的高等学校,可以按“工资”目开支人数,在每人每年60元范围内,从高等学校经费“补助工资”目列支部分奖金。具体数额由各主管部门根据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确定,不得突破。
一九九一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