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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上海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标准的通知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上海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荣获1995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和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均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500元。
  二、奖励所需经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奖励基金中列支;企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应付工资中列支;无固定收入的人员由市财政拨款奖励。以上奖励经费均免交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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