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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易商品批发交易市场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青地税三字(1998)19号请示收悉。关于各类简易商业批发交易市场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批复如下:
  一、鉴于目前我省各地建造的各类简易商业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地点较集中、建筑标准较低的实际情况,为公平税负,促进流通领域的发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比照“低档饮食服务网点”项目,适用于5%税率。
  二、简易商品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经市地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建造的,不超过当地一般民用建筑标准,敞开或半敞开式的集中从事商品批发交易的场所。其具体建设标准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符合规定的简易商品批发交易市场项目、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审批并核定适用税率。
  三、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按有关规定核定适用税率的项目,不再调整;已入库的税款,少征不补,多征不退。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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