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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办通(1994)8号关于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办通(1994)8号关于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书刊给予免征增值税照顾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对1994年、1995年、1996年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按原税款入库渠道分别退还给企业。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家科委、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深圳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上海、广东、陕西、深圳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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