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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烟用滤嘴材料专卖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通过近几年的治理整顿工作,烟用滤嘴材料在进口和经营方面的混乱局面基本得到了控制,国际市场丝束价格有所下降,供货量增加。但是,近一时期的情况表明,烟用滤嘴材料走私和非法进口情况仍时有发生,烟草系统内一些企业不顾大局,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家烟草专卖局和有关部门规定,从非法渠道购进烟用滤嘴材料,严重地干扰了国家对烟用滤嘴材料的宏观控制,破坏了国家的专卖政策。这种势头如发展下去,几年来的治理整顿成果就会丧失,将给国家和烟草行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作为烟草行业更应带头模范执行《烟草专卖法》。对于违反《烟草专卖法》,不执行有关烟用滤嘴材料进口和经营规定的烟草企业,国家烟草专卖局除追究其主要领导人责任外,还要根据《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为此,重申对烟用滤嘴材料进口和流通的有关规定,并通知如下:
  一、根据经贸部规定,有烟用滤嘴材料进口权的公司只限于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所属公司;海南省、深圳市、珠海市烟草公司和厦门丰盛贸易有限公司只能进口特区内烟厂自用部分的滤嘴材料;其它公司无滤嘴材料进出口权。

  二、进口烟用滤嘴材料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询价、谈判、成交,统一安排客户,统一分配货源,由各有烟用滤嘴材料进口经营权的公司分头签约、履约。

  三、烟用滤嘴材料为国家二类进口商品,目前仍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进口许可证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凭国家烟草专卖局批件,统一到经贸部申领。

  四、烟用滤嘴材料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省际间运输烟用滤嘴材料凭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签章的供货、加工合同或调拨单办理国家局的“准”字准运证;省内运输烟用滤嘴材料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具准运证。

  五、烟用滤嘴材料是专卖品,各烟厂、滤嘴加工厂只能向系统内有经营权的公司购买烟用滤嘴材料,并依据合法经营单位发票入帐。

  六、各烟草企业不得以边贸、易货名义进口烟用滤嘴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捐赠的烟用滤嘴材料。

  七、各级烟草专卖、纪检、审计、财会等部门要相互协作,把烟用滤嘴材料的治理整顿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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