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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电力公司关于对萍乡铝厂实行优惠电价有关电费结算问题的通知

萍乡供电局、萍乡铝厂:
  为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萍乡铝厂招商重组扩建增容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2]118号)精神,支持萍乡铝厂招商重组,扩大生产能力,同时更好地开拓电力市场,经研究,现将萍乡铝厂实行优惠电价有关电费结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电价优惠政策。萍乡铝厂新组建的中外合资公司,从2002年10月1日起,电解铝厂生产用电综合电价按每千瓦时0.28的代惠电价结算,其中含按国家电价标准征收的基本电价。其优惠电价与基本电价的差价部分作为电度电价,并实行分月结算、年度清算。其电价优惠资金来源按赣府厅字[2002]118号执行。

  二、逐步偿还旧欠电费。萍乡铝厂的旧欠电费不能逃废,必须逐步偿还。并实行旧欠电费偿还与电费优惠政策挂钩。除按赣计商价字[2002]859号文结清当年电费、按要求偿还陈欠电费电外,技术改造期间,另按每使用1千瓦电电量偿还2分钱的比例偿还旧欠电费;技术改造完成后,另按每使用1千瓦时电量偿还3分钱的比例偿还旧欠电费。应偿还的旧欠电费随同当期电费一并按月结清。

  三、加快技术改造步伐。为保证在2003年10月前完成1.5万吨自焙电解槽的技术改造工程,萍乡铝厂的中外合资公司必须在2003年3月1日以前启动技术改造工程。否则,将取消其电价优惠政策.并补缴所优惠的电费总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由供用电双方根据以上原则签定供用电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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