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政府定价成本审核有关问题的请示》(延市价发(2003)11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002)25号令)和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陕价成发(2003)66号)精神,设置成本队的市、县、区,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应有成本队承担,未设置成本队的市、县、区由价格认证中心承担。考虑到你市成本队业务力量配置目前还不能完全胜任成本监审工作需要的实际,为保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顺利开展,同意你局把成本监审业务指定给市成本队同市价格认证中心或其它价格鉴证中介机构一起联合承办。关于价格成本监审经费问题,原则上要争取财政预算解决,在财政未列入预算之前,承办监审业务的单位(包括价格认证中心或其它价格鉴证中介机构)可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专项用于解决成本监审工作业务开支。
你市所属县、区成本监审工作也可以根据上述精神安排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