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厦门、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下达1997年度烟草工业企业税收奖励资金的通知》(财工字[1997]569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件:财政部关于下达1997年度烟草工业企业税收奖励资金的通知
1997年12月31日
财工字[1997]56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为了鼓励烟草企业更好地完成国家税收任务,现对1997年度缴税较好的烟草工业企业给予部分税收奖励,以帮助企业解决部分历史遗留包袱,有关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税收奖励资金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集中向财政部申请退库。国家烟草专卖局收到退库款后,7日之内转拨有关企业(企业名单及资金安排详见附件)。
二、企业收到中央财政退库的税收奖励资金后,首先用于弥补历史潜亏挂帐,无潜亏挂帐的企业用于归还技术改造贷款。具体帐务处理按财政部财工字[1997]361号和财工字[1997]568号文件执行。
三、各烟草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不得拖欠税款,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1997年度税收奖励分配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奖励金额 企业名称 奖励金额
北京卷烟厂 200 红安卷烟厂 100
天津卷烟厂 100 来凤卷烟厂 100
张家口卷烟厂 200 零陵卷烟厂 300
太原卷烟厂 200 郴州卷烟厂 200
曲沃卷烟厂 100 龙山卷烟厂 100
乌兰浩特卷烟厂 100 祁东卷烟厂 100
呼和浩特卷烟厂 100 新晃卷烟厂 100
营口卷烟厂 100 广州卷烟一厂 200
延吉卷烟厂 100 广州卷烟二厂 200
四平卷烟厂 100 南海卷烟厂 200
哈尔滨卷烟厂 200 梅州卷烟厂 100
海林卷烟厂 100 柳州卷烟厂 200
绥化卷烟厂 100 钟山卷烟厂 100
穆棱卷烟厂 100 成都卷烟厂 300
上海卷烟厂 300 什邡卷烟厂 300
杭州卷烟厂 200 绵阳卷烟厂 200
阜阳卷烟厂 200 铜仁卷烟厂 100
南昌卷烟厂 200 玉溪卷烟厂 300
赣南卷烟厂 200 昭通卷烟厂 200
厦门卷烟厂 300 红河卷烟厂 200
云霄卷烟厂 100 宝鸡卷烟厂 200
畲山卷烟厂 100 延安卷烟厂 100
颐中烟草集团 300 咸阳卷烟厂 100
将军烟草集团 300 澄城卷烟厂 100
东方烟草集团 200 兰州卷烟厂 100
郑州卷烟厂 300 天水卷烟厂 100
漯河卷烟厂 100 庆阳卷烟厂 100
淮滨卷烟厂 100 合水卷烟厂 100
襄樊卷烟厂 200 乐都卷烟厂 100
广水卷烟厂 100 吴忠卷烟厂 100
当阳卷烟厂 100 海南卷烟厂 100
枣阳卷烟厂 100 合 计 10,000